福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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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监督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福州市民政局及其下设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统称民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起的投诉和举报。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民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的;(五)其它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
3、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S)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会同相关处室或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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