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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贝I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生产安
2、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
3、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2. 1省级应急指挥机构3. 1.1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局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
4、、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民航XX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XX银保监局、中铁XX局集团公司、国网XX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XX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和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1.2现
5、场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
6、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2)抢险救援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XX省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省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3)治安保卫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加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
7、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4)医疗卫生组。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5)环境监测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
8、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6)善后处置组。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总工会、XX银保监局。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8)专家支持组。牵头单位:省应急厅。参加
9、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9)处置保障组。牵头单位:事发地市(州)政府。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XX局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国网XX省电力公司。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
10、设立其他工作组。2.2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监测与预警3. 1风险防控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灾、爆炸、跑车坠罐、冒顶片帮、边坡垮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以及尾矿库溃坝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
11、风险的辨识。3.2监测与预警3 .2.1监测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4 .2.2预警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1)判定预警级别。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
12、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2)发布预警信息。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
13、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
14、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4运行机制4.1信息报告4.1.1报告程序和时限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
15、越级上报。4. 1.2报告内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4.2 先期处置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1)启动应急预案。(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