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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矿山事故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X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应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
3、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2矿山事故分级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2.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3)国务院认为需要进行应急响应的。2.2 重大矿山事故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者导致50至100人重伤的,
4、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2.3 较大矿山事故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至10人死亡,或者导致10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2.4 一般矿山事故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下以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1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全省矿山
5、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任:省长。副主任: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3.2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是省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省安监局。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省安委办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3.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
6、急处置工作。省安监局:指导、协调各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
7、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的治安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省消防总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
8、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省环保厅: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矿山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省质监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协调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省武警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省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
9、备。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矿山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X能集团:组织X能应急救援中心,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后,省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1)抢险救援组:由省安监局任组长单位,
10、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2)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卫生健康委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3)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
11、疏散等工作。(4)物资供应组:由省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电力保障等。(5)环境监测组:由省环保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6)新闻舆论组:由省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3.5 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监局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
12、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3.6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监测与预警4.1 预仿与监测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矿和尾矿库要完善矿山的安全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
13、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安监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4.2 预警行动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
14、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请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建议。5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X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在30分钟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
15、越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安委办。重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省安委办应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省人民政府4小时内应向国务院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5.2 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卫健、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人民政府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5.3 应急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V级、In级、级、I级四个级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