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模式之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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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条之规定,所谓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因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G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来分析,因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属于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形式逻辑而言,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颈警法制(以下简称预警法制)是整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的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整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的表现形式与基本内容之外,比如,它主要也由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预警信息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决策与实施等制度要素构成,
2、(2)SeeXiaOShUmin,TheEar1yWarningSystemforPub1icHea1thEmergencyinChina,2007Internationa1ConferenceonPub1icAdminiStration(ICPA3rd),pp.206-207.在内容上还具有特殊性,比如,如何认定、规范和控制引发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为行文方便起见,以下简称“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工的主要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履行。(4)参见传染房防治法第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条。从实践来分圻,2002
3、年广东省佛山市首先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以下简称1非典”疫情),2019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5)需要指出的是,在2023年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命名之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被称为“不明原因肺炎或者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郎属于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学理而言,立法者规定预警制度是以这样一个预设作为前提: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源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国家依据现有科技手段虽然难以完全消灭风险源,但通过建立和健全科学的预警法制能够及时预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能够及时侦测到一起较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变成较大规模突发公
4、共卫生事件的征兆,从而将它们遏制在萌芽状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体系中,预警制度既是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制度的逻辑延伸,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制度的逻辑前提.它是立法者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有效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目标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整体应急法制体系中居于承前启后的关键位置。从类型来分析,现行应急法律规定了两种预警形式,(6)参见戚庭刚: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地管理原则7,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第43页。即风险预警和损害预警。前者是指,对出现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发出警报,并采取措施,从而消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比如,某地出现1例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例,有权主体迅速
5、对该病人实施隔离,从而避免该病人传染给其他人,从而防止发生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者是指,某地已经发生一起较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权主体迅速发出警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阻止该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变成较大或者更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从我国政府,特别是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在应对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来看,现行颈警法制并没有发挥应有功能,致使“小病馥成大疫,(7)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载求是2023年第5期,第6页。新冠肺炎疫情从一起局部的、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8)从法律规定而言,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传染病,但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
6、,前者除了传染病之外,还包括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但在本文的语境中,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它们是同一个意思。迅速演变成一场全国性大灾难。事实充分证明,现行理瞽法制呈现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甚至临床医生等各类主体的法律角色错位为基本表征的合法性危机,与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9)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载求是2023年第5期,第36页。为了有效防止下一次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真正实现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
7、略(10)同前注(7),习近平文,第6页。的目标,必须立足于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属性,合理调整各方主体的法律角色,从而提升颈警法制的灵敏性.适应性和权威性。基于此,笔者首先运用理想类型研究方法,以预警法制所涉主要主体为基点,以它们所承载的基本角色与功能为变项,抽象出用以阐释预警法制的两大模式一分级分工模式与集中统一模式。以此为基砒,探讨集中统一模式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分级分工模式合理性基础。最后论述分级分工模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一、预警法制两大模式中各方主体法律角色之比较根据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关于理想类型的一般原理(1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
8、法诒,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90页。建构预警法制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不同基点,从而可以选择不同变项。比如,以历史发展阶段为基点,选择能够充分反映每一个阶段的预警法制特色的指标作为变项;又如,以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过程为基点,以不同过程的应对特征为变项等。本文以预警法制所涉主要主体为基点,选择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类主体为变项,通过考察这四类主体在预警法制中所承载的不同角色和功能,抽象出不同类型的预警法制模式。之所以选择所涉主要主体为基点,基于两点理由:一是现行预警法制的合法性困境实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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