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
2、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可交易水权包括以下部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权管控指标和年度调控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储的水权指
3、标;(三)办理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单位或者个人(公共供水单位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四)拥有农业用水权的农户、集约化种植业用水大户、规模化禽畜养殖用水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自主投资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强化水资源管理等措施节约或闲置的水权指标;(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跨区市的水权交易。第二章水权认定和交易类型第六条明晰水权,推动初始水权认定,建立区域水权、取水权、用水权基本明晰的水权初始认定
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初始水权有偿获得试点改革。第七条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烟台市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对水权进行认定。(一)区域水权的认定: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或下达的文件为认定依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客水水量分配指标等载明的可用水量是相应区域水权利边界。(二)取水权的认定:以有管辖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为认定依据,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水量是相应取水权利边界。(三)用水权的认定: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发放的用水权证为认定依据,用水
5、权证上载明的用水量是相应用水权利边界。用水权主要包括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及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用户的用水权。公共管网内用户的用水权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用水户水权证(附表1)作为认定依据。推行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开展用水权认定,用水权可作为年度取用水计划下达的依据。农业灌区(含农村集体组织)内用户的用水权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用水户水权证作为认定依据,可参照近三年的用水计划及实际用水量或按照用水定额先进值确定其用水权。(四)积极推行非常规水水权认定。非常规水用水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用水户水权证,现有取水户可依照取水许可审批中认定的非常规水用
6、水量确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满足合理用水的情况下,可统筹预留部分水权,用以保障区域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第九条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等类型。(一)区域水权交易:各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河(库)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的水量,在同一流域内或不同流域具备调水条件的区域间开展水权交易;(二)取水权交易:取水户可以将通过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优化工程布局,加强水源调度、提升节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取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三)用水权交易:用水户可以将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造工艺、利用非常
7、规水源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或受生产波动影响少用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第十条对于有调水条件的不同区域间,可以采用不同水源水权置换的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一条开展跨区市区域水权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分别经本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取水权交易的,应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区市取水权交易的,应分别经交易双方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平台交易第十二条具备交易条件的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当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交易;进行协议交易的,鼓励在交易平台公布交易信息。第十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烟台市 交易 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