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全文、细则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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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目的)为推进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创新,提高住宅小区居住环境秩序,营造美丽、有序、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内容)小区综合监管是指以城管进社区工作为载体建立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压实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夯实执法保障,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工作。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自治组织协同管理,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有效监督的住宅小区环境治理体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
2、适用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住宅物业小区依法履职过程中开展的综合监管工作。第四条(住宅小区执法事项)经梳理,目前住宅小区涉及房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城镇燃气、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水务管理等执法事项共8大类,145项。第二章城管进社区工作第一节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第五条(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城管执法社区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区工作室)作为城管执法部门和社区群众之间信息互通、问题疏导和协调处置的平台、窗口作用,切实有效提升社区群众对社区治理的感受度和满意度。
3、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城管进社区工作,完成一居(村)委一工作室的建设全覆盖。严格坚持执法人员进社区、坚持管理机制进社区、坚持执法支撑进社区、坚持数字赋能进社区。第六条(联络员制度)在小区综合监管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进社区工作模式,如分片包干制,社区小队制度等,明确居村城管联络员,实现居村全覆盖。联络队员负责联络居委下辖所有住宅小区,开展日常沟通,一般问题的协调处置及执法检查等。第七条(信息公示)充分发挥社区工作室作用,规范设置城管进社区的一牌一册一卡(城管进社区公示牌、城管宣传册、社区城管联系人的信息),居村联络员调整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同时主动做好社区工作室、居村委、住宅
4、小区、物业等相关数据库的日常动态维护。第八条(定期走访)居村联络队员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主动进入居村走访,要始终畅通与居村联系的方式或渠道。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托社区公益阵地、电子屏等设备,公众开放日、宪法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为民服务。第九条(联勤联动)居村联络队员担任对应居村联勤联动站副站长,参与联勤联动站工作例会,参与社区居村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与居村委会、社区民警、物业企业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小区难题顽症治理。第二节开展分类分级检查第十条(检查对象)浦东新区范围内住宅小区按服务合同开展日常服务管理
5、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范围内属于城管执法监管的具体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检查方式)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房屋管理领域对物业服务企业执法监管事项的授权内容,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分类分级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完善住宅物业小区的执法监管机制。第十二条(职责分工)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牵头和组织领导。区城管房屋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全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街镇(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小区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日常检查)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在进社区过程中,以物业管理工作实效为导向,对物业设立风险等级管理,实行不同频次
6、检查。通过浦东城管APP对物业履职情况开展检查,在线填写住宅小区日常检查表。(-)检查结果为合规的做好巡查记录;检查结果为违规的,对存在问题现场拍照取证,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物业做出责令整改、行政警告、行政处罚等处罚决定。(二)区房屋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审核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情况,重点审核违法行为整改和立案情况,监督检查覆盖蔚口处置率等工作。(三)对物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将抄送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第十四条(双随机检查)(-)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
7、情况对辖区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小区综合管理成效考察指标。(二)以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效作为检查内容,依托浦东新区住宅小区综合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执法巡查力量的作用,逐步完善,将随机抽查方式纳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中。()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应立必立);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四)检查结果、处罚信息将共享至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形成震慑力,提高小区管理主体守法自觉性。第三节规范诉求处置第十五条(诉求处置)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物业企业上报、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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