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标签的官方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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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15版)与标签相关的条款有24条:第26、34、38、63、67、68、69、70、71、72、73、77、78、79、80、81、92、94、97、109、125、126、148、150条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07年第102号令原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修改决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卫监发1996年第38号文二、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食品标签GB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三、近年来有
2、关部门的复函简介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就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苹果酸包括1苹果酸、D-苹果酸和
3、D1.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确标注。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1.苹果酸和D1-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4、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0号)茉莉花茶(GB/T22292-2008)规定该类食品名称为“茉莉花茶”,根据所用绿茶原料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据此,来函所称“香叙茉莉花茶”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为茉莉花茶(GBzT22292-2008),故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即除标示“茉莉花茶+等级”外,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绿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亦可直接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等级
5、”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等级”,“等级”为所执行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4、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己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5、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
6、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6、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
7、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7、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狂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食品药品监
8、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称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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