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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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2、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
3、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
4、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建立完善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5、(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A)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九)将“智慧消防”纳
6、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
7、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三)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
8、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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