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理论与期货市场操纵二元规制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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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理论期货市场黜二ff1制体系一、单一价格操纵规制体系所面临的问题通常认为,我国目前关于期货市场操纵的立法和理论是基于价格操纵的。因而,在对操纵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证明行为人操纵了期货交易价格。(1)叁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笫5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我国证监会执法部门借鉴美国的经典价格操纵理论,指出这实际上是要求证明1人为价格存在(a制icia1pricesexisted),即人为因素造成的背离供求关系的价格,包括人为高价、低价或者使价格静止不变”。(2)叁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解析(第1辑),
2、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4页。与美国监管机构过去在实践中的做法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国证监会也是通过价格参照系比较等经济分析方法来对人为价格进行证明。比如,在判断某个期货合约价格是否构成人为价格时,会以临近月份合约的价格、(3)参见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中国证监会(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姜为);天然橡胶RUIOIO合约操纵案,中国证监会(20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嘉实业有限公司等6名责任人);胶合板1502合约操纵案,中国证监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勒、傅湘南)。和该合约价格走势相近的其它品种合约的价
3、格、(4)参见普麦1601合约操纵案,中国证监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山):同上注,甲醉1501合约操纵案。该合约所对应现货的价格,(5)参见同前注(3),胶合板1502合约操纵案;聚氯乙埔1501合约操纵案,中国证监会(2016)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增银);同上注,普麦1601合约操纵案。等等这些替代性的价格作为比较参照系,当该期货合约价格与之相比发生偏离时,则认为存在人为价格。然而,就连我国证监会执法部门自己都承认,此种判断方法非常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抗辩。(6)同前注(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编书,第155页。事实上,当事人的抗辩基础就在于该路径和相应方
4、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价格的“人为性”是价格操姒路径下操纵行为判断的核心。而判断人为价格的困难之处就在于,需要在市场中找出不受操纵影响的竞争性价格作为操纵判断的标准。但问题在于,一旦操纵活动发生,就会在市场中引起一连串的反应,而不可能假定操纵未发生并计算出不存在操纵活动时的市场价格。于是,时人为价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替代的价格标准。但是,这些被作为标准的价格本身也可能是异常或是受到操纵行为影响的。因而,必然会产生对选取这些价格作为比较标准的正当性的质疑。(7)SeeShaunD-1edgerwood&Pau1R.Carpenter,AFrameworkfortheAna1ysisofMarketM
5、anipu1ation,8Reviewof1awandEconomics253,289(2012).此外,并非与参照系发生偏离就一定能证明存在人为价格。这种方法实际上是要求被审查的期货合约价格必须与被作为参照系的其它时期、其它市场或其它品种合约的价格走势一致。然而,与被作为正常价格标准的各种价格参照系相比,特定时期、特定市场中交易的特定合约的价格都是由当时特殊的市场条件所决定的”显然更有说服力。由千上述原因,即使监管机构依靠大量价格数据,通过参照系比较等经济分析方法做出了证明,其证明逻辑在实践中仍然非常容易因为受到攻击而无法成立。在价格操纵的规制框架之下,除了人为价格要件外,还必须证明行为人具
6、备影响价格的能力,制造人为价格的特殊故意,以及操纵行为与人为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8)1nreCox,1986-1987TransferBinderComm.Fut.1.Rep.(CCH)23,786(CFTCJu1.15,1987);Freyv.CFTC,931F.2d1171(7thCir.1991).这些要件的证明同样也很不容易。美国期货市场过去所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以单一的价格操纵条款为核心的反操纵立法体系。有学者在总结了美国期货市场执法经验后指出,在经典价格操纵规制路径之下对操纵案件的执法难度之高,是导致监管失败的主要原因,以至于使操纵成为一种无法起诉的罪行:(9)SeJerryW.M
7、arkham,Manipu1ationofCommodityFuturesPrices-TheUnprosecutab1eCrime,8Ya1eJourna1onRegu1ation281,283,356(1991).可见,以单一价格操纵条款作为期货市场反操纵规则的立法模式会极大地限制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这也是美国最终进行立法改革的根本原因。二、欺诈操纵与价格操纵并存的二元规制体系(-)以欺诈路径规制市场操纵的原理要将操纵行为纳入欺诈理论的规制路径,其法理基础和正当性在哪里,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是首先在美国证券市场法律中解决的。证券法的目的在于清除证券市场中那些妨碍实现其基本功能的
8、做法,为证券提供一个不会被各种违法行为所影晌的,能辨自由地依据供应和第求形成价格的公开市场。而操纵行为则会妨碍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作用。正是基于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基本价格形成功能的妨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法院发现了操纵活动中的欺诈因素。在ThomPSOnROSSSeeUritieSCO.案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操纵概念指出,“人为的抑制或刺激是市场价格概念的异端”,并认为,当股票的供应被人为限制或需求被人为刺激时,却声称股票是在“市场”中被出售,这就是一种实质上的误导行为0(10)1ntheMatterofThompsonRossSecuritiesCo.,6S.E.C.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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