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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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融入治蜀兴川伟大实践,将个人前途与国家命运同频共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对象和比例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各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以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年级在校生学年注册总人数为准)3%的比例推荐评选省优秀大
2、学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双高计划”高职院校评选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二、评选条件(一)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不畏艰难险阻,勇担时代使命。(三)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秀,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四)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3、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六)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三、评选认定程序各普通高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级、院系推荐,学校负责审核把关,在规定比例内推荐评选出优秀毕业生人选,报教育厅认定。1 .班级推荐。班级在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照条件确定向院系推荐的人选对象。2 .院系推荐。各院系对各班级报送的推荐人选逐一审核,并广泛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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