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自理裁判文书的形式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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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自麒判文书的形敌化一、引言明清时期,自理裁判呈现出逐渐简化的趋势。目理裁判适用于“户婚田土细事等自理案件。自理案件主要以财产纠纷为中心,近似于今天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处于行政层级末端的州县衙门裁决,因整个裁判程序在州县完结并无需上皴复审而被称为“州县自理案件。(1)在明清时期,诉讼案件被分为自理案件和命盗重案两类。相较于自理案件,命盗重案属刑事性较强的案件。该类案件经州县初审后,必须报告至上级机关进行复审,因此又被称为“上申案件1或“必要的熨审案件”,其近似于今天的刑事案件。此外,还可以从刑罚视角区别自理案件与上申窠件。虽然自理案件近似于今天的民事案件,但在明清时期立法中规定自理案件可以
2、适用刑罚处罚,处刑范围限于笞刑与杖刑这样较轻的刑罚。刑事性较强的命盗重案所处刑罚则在徒刑以上。纠给解决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自理裁判作为一种主要的纠域解决方式,与国家治理模式关系密切。在既有研究中,多数册究并未关注国家治理模式变迁对自理裁判的影晌,因而鲜少将国家治理与自理裁判联系起来。事实上,国家治理态度以及其他治理方式的变化,都深刻地影响了明清时期的自理裁判。就括而言,明代前期国家选择以乡治为中心的地方治理模式。但从明中期开始,国家强调州县裁判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清代入关以后,效仿明初政策,推崇乡治而对州县裁判采取放任态度。国家治理框架下相关制度的变化,也间接地影响了自理裁判。这些变化既包括
3、裁撤推官和巡按御史等职官制度变革,也包括自理裁判范围的调整以及文书曳制制度的删减等诉讼制度的变化。所有这些变化,都间接地导致自理裁判程序趋于简化。此外,从更宏大的历史背景出发,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明代中期以后,商业化和城镇化程度提高,人口的流动导致封闭的乡村社会格局被打破,乡治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也因此趋弱,州县裁判逐渐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同时,人口数量增长导致诉讼量急剧增长,简化自理裁判程序成为了地方官们应对司法环境变化的一种策略。要考察国家治理模式变迁对自理裁判的影响,首先应揭示自理裁判本身所发生的变化。对于清代自理裁判的研究,学界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明代的相关研
4、究则尚未充分展开,而自理裁判于明清之际所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可以说几乎未受到关注。(2)对清代裁判文书的研究主要有日滋贺秀三淡新档案G初步的知谶一就案件y现汇马文耆(D独型(参见日滋贺秀三:统口清代中国G法占裁判,创文社2009年版,第25-58页);尤陈俊:批W与正名:司法档案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119-130页等。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研究清代或判值得的研究包括,戴炎辉:清代台湾ki5b手统仁,载园家毕曾雉第81卷(1968年),第265-279页;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日寺田浩明:
5、清代民事司法粉tti厅&裁判飞调停-7d9木7NPhiIipCCHuang)氏(D近槊仁寄ttT1,载中国史学第5卷(1995年10月),第177-217页:余江:明清州县细故案件审理的法律史重构,载G历史研究2014年第2期,第40-54页等。对于明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的研究主要包括,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日谷井阳子:做招力叙供明清峙代档厅马事理球(D形式,载中国明清档案G研究科研费报告书,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东洋史研究室2000年版,第57-86页;杨雪架:G明代的审判制度,(台湾地区)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卞利: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裁
6、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4M05页;韩秀桃:不平鸣稿所见明末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栽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第3期,第6879页;杜婉言:明代诉讼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第7486页;巨焕式:明代判决书的格式及其记载方法,载(台湾地区)大陆辘第68卷(1984年)第3期,第115-139页;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一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高飞、郭万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等。本文将立足于裁判文书的视角,观察明清时期的自理裁判及其变化。(3)作为研究素材的裁判文书,清代部分以淡新档案、巴县档案等官方档案中的裁判文书为主。而现今可见绝大部分的明代裁判文书皆属于私人所收藏
7、的私文书,其中徽州地区的裁判文书保存比较完整,周绍泉、阿风和岩井茂树等研究者将其整理辑校为明代徽州裁判留保文害一书。饕于裁判文书全面、细致地呈现了裁判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人们不仅可以复原当时裁判的样态,还可以观察到裁判背后的法律与社会秩序。判决书作为裁判的终局性文书,既展现了事实认定过程,又揭示了裁判结果,可以说整个裁判过程被微缩于其中,因此判决书是解明裁判实态的绝佳素材。明清时期的自理裁判中曾出现过招由、审单、遵依结状三种判决书,本文将逐一解读三种判决书的具体形态,揭示判决书趋于简化直至消失的变化过程,并考察由此所反映出耒的自理裁判的简化过程,进而从国家治理与自理裁判的关系出发,探求导致自理裁
8、判变化的社会历史原因。二、明代中后期与清前期的招由明代中期以后,自理案件中处较重处罚(杖刑)之案件的判决文书基本定型于招由文书。(4)大体上在万历年以后,杖刑案件主要以招由为判决书形式。而在此之前,皆出现过直接以供逑书,印供状为判决书的情况。关于明代裁判文书的情况,将另辟专篇予以讨论。招由文书由问得、议得和照出三部分构成。问得部分是当事人视角下的供述,供述主要包括案件经过和裁断结果,最后则是认罪的表示。问得部分主要参照被称为问官口词”的审理记录。(5)问官口词主要包括叙案与截断两部分,即裁判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给出的裁断结果。参见(明)余自强:治语(卷四)词讼门,“听讼:口词中有审语,参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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