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制剂中的杂质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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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剂所含有的杂质种类都有什么?A:制剂中的杂质统称为降解产物,包括原料药的降解产物、原料药与赋形剂或包装容器的反应产物。不包括存在于新原料药中的杂质,除非它们也属于降解产物;不包括从新药制剂的赋形剂或从包装容器渗出产生的杂质;不包括生物及生物制品、缩肽、寡聚核甘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制品及其半合成品、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另外也不包括外源性污染物、多晶型和对映体杂质。杂质研究是药品质量研究的重要内容,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报告和控制降解产物?A:关于降解产物报告和控制的合理性部分,有以下几个要点:申报者应对新药制剂的生产和(或)稳定性考察中所发现的降解产物进行综述。该综述应包括对制
2、剂中可能的降解途径和因与赋形剂和(或)包装容器反应所产生杂质的科学评价。对新药制剂降解产物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批次和采用拟上市工艺生产批次的试验结果,并对比和讨论这两者批次的杂质概况,存在的任何差异都应进行讨论。应对不属于降解产物的杂质(如来自于原料药的工艺杂质和由赋形剂产生的杂质)进行说明。稳定性考察中发现的任何降解产物,如果大于鉴定限度时,则应对其作结构确证。若无法确证某一降解产物结构时,也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实验室对鉴定该物质已作过的所有研究工作。对不大于限度的降解产物通常不需要确证其结构。但是,对于那些可能有不寻常功效或产生毒性药理作用的降解产物,即使不
3、大于鉴定限度,仍应建立分析方法。对于各批次产品降解产物报告,在内容上有什么具体要求?A:这部分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申报资料中应提交用于临床、安全性、稳定性试验的所有相关批次以及采用拟上市工艺生产的有代表性批次的新药制剂的分析结果;定量测定结果应数字化,不应使用类似“符合规定”“符合限度”等一般性术语;应报告新药制剂相关批次中检测到的任何大于报告限度的降解产物以及总的降解产物,并附所用分析方法;d若降解产物含量小于1.0%时,结果报告至小数点后两位(如0.06%);大于等于1.0%时,应报告至小数点后一位(如:1.3%);降解产物应用编号或适当的描述表示(如保留时间“杂质RRT=O.37”);
4、所有大于报告限度的降解产物都应进行累加并以“总杂质”报告;申报资料中应提供代表性样品批次的有标记峰的色谱图(或采用其他方法获得的相关数据),包括在分析方法验证中和长期、加速稳定性研究中所得到的色谱图。申报者应能确保,如管理部门需要,可提供每个批次的完整降解产物概况(如色谱图);申报资料中应提供每一批次新药制剂的详细信息,具体内容如下:批号、规格和批量、生产日期、生产地点、生产工艺、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降解产物的含量,单个的和总量、批次的用途(如临床研究、稳定性研究)、分析方法所用的对照品、用于该制剂的原料批号、稳定性研究的放置条件。对于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有没有方法学验证的要求或者其他要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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