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社关系下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风险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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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政I快系下地方政府对峰组织的监管风圈锥I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社会组织的监管风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后,中央不断释放简政放权”的信号。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和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放开四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登记体制改革后,新旧制度并存,新老问题交织,各方利益纠结,既要实行直接登记,又要改进双重管理,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应对增量压力,既要厘清各部门职责,又要处理好各层级关系,登记责任和执法监察难度加大,风险突出。(-)准入许可风险1 .四类社会组织方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和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
2、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带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在社会组织登记政策变化的背景下,由于缺乏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的内涵和外延的权威认定,既没有与原执行文件间的比对,也没有对范围或特征的详细界定,仅根据原来民政部门沿用的分类体系难以满足当前的登记工作需要。四类社会组织都面临登记过程中的类别认定问题,导致民政工作人员在判定待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的考量范围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疑惑。2 .非四类社会组织方面。由于非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担任对社会组织前置审批的角色,但除少数
3、几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相应的审查与管理办法外,涉及众多的生态环境、农村及农业发展、宗教等社会组织均没有相应的业务审查与管理办法。例如审查究竟应该是形式审查或是实质审查?哪些应该是实质审查,哪些应该是形式审查?这些问题不便掌握,一旦发生纠给,则会波及到登记机关。(二)执法监管风险1 .执法依据不健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的执法依据相比,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行法规的处罚原则过于广泛,规定过于原则、简单,操作难度较大,内容也不能充分反映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方面的规定严重缺失,与规范开展社会组
4、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现实要求有较大差距,实际执法工作中很难把握,如若群众不理解,容易造成社会冲突。2 .社会组织的网络行为的监管风险。如今很多社会组织梆建有自己的网站,以便服务对象及组织成员的沟通互动。因此对监督管理部门而言,这些社会组织的活动呈现出两个层面:一个是现实世界层面的,一个是虚拟网络层面的。目前的制度安排,针对的都是现实世界层面的,而对于网络行为层面的,则没有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如若在网络中存在被法律政策禁止的行为或与章程不符的行为,将如何查处执法,这成为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一大挑战。3 .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职能转变和政社分离的力度,但由于受经济利
5、益的趋便,一些社团官办、半官办色彩依然很浓,社团行政依附性仍然存在,甚至依托行政资源大搞利益输送,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例如,少数协会成了家庭办、私人办、独家办,成为个人的名利场和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有的社会团体对名誉头衔明码标价,借机大肆敛财:有的检测机构、行业商会靠什么吃什么拼什么”,有偿评比、有偿服务名目繁多。这些导致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异化,极大浪费社会资源,也必然会影响政府效能、市场运行和社会治理。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规范有政府部门背景的社会团体行为时,往往会受到强烈的行政干预,“有法必依,适法必究”的执法要求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日常监管风险1 .财务监管风险。社会组织资金耒源比
6、较特殊,导致其外部会计监管容易出现“真空”现象。因为它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所以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内;它也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因此不受税务、工商部门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样,社会组织就容易游离在外部审计监督的监管之外。一些社会组织采用“企业手段加公益价值”的经营模式,却有可能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公益目标在潜移默化中被商业目标所替代,从而导致盈利与不盈利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最终迷失最初的公益价值目标。一些社会组织则是打着“非营利”的旗号进行商业化运作,并利用免税的优势与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既弱化了社会组织的公益功能,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特别是在竞争充分且较为成熟的经济领域,企
7、业组织的盈利空间已经不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就成了对企业组织最具威胁的竞争筹码。2 .服务购买风险。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股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但是存在的风险在于:一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的法律风险.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2010年财政部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没有把社会组织纳入其购买客体的范围中.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也没对社会组织参与投标做出规定,更无招标工作程序、招标项目标准、应标组织资质和评标标准等,这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对向社
8、会组织购买服务处于观望状态。二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的能力风险。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脱钩不就,藕断丝连,改革不彻底,容易演变成“二政府,发生利益输送;而一些纯民间的社会组织则很难得到政府的扶持,资金短缺,运营困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导致少数强势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中处于“垄断”地位。三是难以克服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基本上没有建立独立笫三方的评估机制,主要还是来自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但其监管却非常乏力。(四)司法监管风险1 .社会组织财产产权界定风险。随着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彰显,社会组织的产权归属及相应的保护问题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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