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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院依法治校,切实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登记名称:文化艺术学院。学院的英文名称:SICHUANuniversityofcu1tureANDARTS第三条学院地址: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东路83号。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2、办学宗旨: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专业建设人才。第六条按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并提供充足保障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科技兴川宏伟目标
3、贡献力量。第七条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第八条办学定位:(一)学院定位: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二)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服务西部,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繁荣发展服务。(三)办学层次定位: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发展面向产业的成人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联合或独立举办研究生教育。(四)学科专业定位:以文学、艺术学、经济学为主,管理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相互支撑。(五)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
4、品德优、基础宽、素质高、能力强、会创新“的综合性应用型建设人才。(六)发展目标定位:建成西部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第九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第二章举办者和学院第十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为:川音绵阳艺术学院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推举学院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依法确定学院理事会成员并参加理事会。(二)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有权查
5、阅学院理事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对学院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有权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四)监督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办学,对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院的办学规模。(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一)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中认缴的出资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二)在学院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并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院债务。(S)遵守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不得越权干预理事会和学院的
6、正常运作。(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为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设置标准提供保障。(五)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六)依法保障学院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院享有的权利:(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院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
7、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六)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与国(境)内外学院、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交流和学术活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院师生
8、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自由。(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照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九)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十)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十一)依法承担债务和借贷责任。(十二)法
9、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十六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委派代表、院长、党委负责人、学院教职工代表及特邀社会业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二)修改理事会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三)修改、审定学院章程。(四)确定学院办学思想,制
10、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由学院院长提出的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学院理事会每年原则上召开两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二)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作出决议。(三)理事会议,对重大事项以外的
11、一般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不承担责任。(四)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当在职理事少于全体理事1/2时,本届理事会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档。(四)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责任心强、品德高尚、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等任职条件;院长经理事会
12、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第二十二条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理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委会会议。院长履行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按正负面清单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七)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13、和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和校委会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学院的重大事项及重点工作;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十四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14、)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五条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任务教学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术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同时对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日常教学运行等培养过程管理提出咨询、指导建议;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
15、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授不少于12o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对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按照其章程规定权限开展工作。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模式,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或研究院(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本二级学院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党政携手共建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注重个性发展,遵循教育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体现因材施教、自主学习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在学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突出技术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社会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高度融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