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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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信与不当翊IJ一、问题意识折价补偿是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以价额形式予以偿还。(1)民法典只有两处规定“折价补偿,即第157条(法律行为无效后果)和第793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果另,为行文简便,下文所列条文除指明法律名称外,均系民法典条文。通说认为,其性质是一种不当得利。(2)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5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22页。民法典四个不当得利条文中有三个涉及得利不存在时的处理:第986条从正面规定得利丧失
2、抗辩:(3)该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987条从反面规定恶意得利人不享有该抗辩;第988条的主要适用场景是原善意得利人因得利丧失而免责时受损人可向第三人追偿。由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不当得利法是围绕得利丧失抗辩构建起来的。这并不奇怪,因为得利丧失抗辩事关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而这恰恰是不当得利法的核心议题。那么,无效合同之善意受领人能否主张第986条的律利丧失抗辩?肯定者有之,(4)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页;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03页
3、;滕佳一:合同无效时返还规则的适用,栽法学家2023年第6期,第40页。否定者亦有之。(5)参见崔延远、陈进: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63页。相同观点亦可参见王洪亮: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载法学家2023年笫3期,第35页。若采否定立场,折价补偿还是不当得利责任吗?第985条但书三项例外还能适用于它吗?若认为折价补偿仍是不当得利责任,它又有何将殊性?且听我慢慢道来。二、双务合同场合得利丧失抗辩限制方案之评析(一)限制共识与路径差异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系借鉴并移植于他国法.(6)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日本民法典第703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
4、2条。故准确把握域外法相关状况很有必要。在双务合同无效清算场合,有关国家或地区无一例外对该抗辩的适用予以限制。理由很简单;若善意受领人既可不返还已丧失给付,又可要求对方返还对待给付,则结果明显不公。尽管有此共识,但各国的具体策略不同,大体有两种体例安排,八套实体规则分述如下。首先,在体例安排上,存在两种选择:其一是在民法典不当得利法部分对得利丧失抗1的适用予以限制,其二是在民法典总则编或合同编对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清算专门作规定。前者以德国法、日本旧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为典型,(7)百年来首次大修的新日本民法典于2017年5月26日在日本国会遹过,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后者以中国法、日
5、本新民法、法国法为典型,(8)法国民法典3(2016)第三卷第四编(侦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关于返还(restitutions)的一般性规则(第1352条至第1352-9条),它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场合,从而使得合同无效的清算与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卷第三编(债之渊源)第三分编(使之其他渊源)中的非债清偿(第1302条至第1302-3条)和(狭义)不当得利(第1303至第1303-4条)区隔开来。若干国际示范法亦如此。(9)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1CC)第3.16条、第3.17条,欧洲合同法原则(PEC1)第4:115条,欧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DCFR)第2-7:303条、304条,欧洲统
6、一买卖法(CES1)第172-177条。其次,在实体内容上,关于合同无效清算返还,至少有八套规则。其一,双重不当得利返还说(Zweikondiktionentheorie)c该说认为,均已给付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时各有独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中一个消灭并不会影响另一个O(IO)Vg1MartinSchwab,in:MunchenerKommentarBGB,Band7,8.Auf1.,2023,818Rn.302.其二,差额说(Sa1dOmeOrie)古典差额说认为,双方给付构成一个整体,故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一个,其内容是自动计算的双方给付之差额(抽象利益);后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提
7、出修正差额说,认为仍有两个不当得利请求权,但二者具有奉连关系,当标的物在买方处灭失而无须返还时,卖方应被理解为不存在获利(具体所得)从而亦可免于返还价金。晚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回到古典差额说的立场。(11)参见同上注,818,Rn.240-243我国台湾地区审判实务:正差额说。(12)参见王泽饕:不当得利(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7页。我国也有学者赞成差额说。(13)参见同前注(5),崔建远、陈进书,第302页;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其三,财产决定说(VermOegenSmaSSigenEntSCheidUng)弗卢梅(F1Ume)认为,买方通
8、过筛结并履行合同(尽管无效)的方式,作出了可归责的财产决定,将标的物纳入自身谢产范围,其应承担与此相伴随的标的物丧失风险和使用风险。但在受领人行为能力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时,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时,受领人作出非自愿、有瑕疵的财产决定的,可援引得利丧失抗辩。(14)参见同前注(10),SChWab评注,818,Rn.268.我国也有学者赞成该说。(15)参见赵文杰: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一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栽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第1171页。其四,对待给付返还说(GegenIeiStUngSkondiktiOrO,卡纳里斯(CanariS)认为,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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