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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厅机关各处室使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2、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及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七条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强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政府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办处室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财处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经办处室、规财处、机关纪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项目经办处室,办公室主任由项目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采购完成
3、后,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自行解除。第八条采购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采购申请。(二)审核采购合同。(三)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九条规财处是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S)组织编制、汇审、报送厅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四)审核各处室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表。(五)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报批。(六)组织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协议。(七)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和验收。(A)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监督管理。第十条项
4、目经办处室是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处室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报告。(二)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S)配合完成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四)配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XX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五)选取评审专家并负责评审活动中的项目需求解释。(六)组织采购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七)负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自评。(A)负责办理采购项目有关询问、质疑、投诉事项。(九)配合办理项目资产登记,负责项目资产日常管理。(+)建立采购项目档案。第十一条机关纪委是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纪律监督。(二)
5、查处采购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三)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四)参与采购项目有关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第十三条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
6、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第十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采购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项目经办处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
7、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经采购项目领导小组或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经办处室XX规财处向采购主管部门报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各处室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
8、需要的。(四)采购艺术品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四)符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的。第十九条采购的货
9、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S)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一)招标。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项目经办处室配合采
10、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主要包括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项目经办处室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o(三)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由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有关规定程序检
11、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当场拆封宣布相关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四)评标。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有关问题,独立公正进行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五)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项目经办处室,项目经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项目经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项目经办处室也可以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自中标人确
12、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程序与公开招标大致相同,包括:编写标书、投标、评标、中标等流程。区别在于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和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名单。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直接向供应商发布招标邀请书。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三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13、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二十四条厅机关采购项目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五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厅机关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S)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
14、判。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出现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而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是2家。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
15、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第二十六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一)公示。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对公示的异议及处理。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S)协商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二十七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厅机关采购项目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