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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考评行为,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考务管理办法XX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特种作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本细则所指的省应急管理厅考评
2、人员和考评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考评员库”),是指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考核考评员专用数据库。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组织管理、考核招录管理、聘用管理、考评管理、监督管理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管理省考评员库,负责制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考评专家资格考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五条省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考评人员考核和考评专家录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资料审核、考试考务、资格评审、资料管理、省考评员库建设与维护、年度考核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3、,具体包括资料初审确认、日常指导监督、酬劳标准制定、违纪处理和年度考核确认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市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报名宣传、材料初审、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资料变更备案、定期培训、聘请使用、酬劳支付、年度考核和发现违纪现象并上报同级应急管理局或省考试机构等相关工作。第八条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其考评人员应当从省考评员库中聘请。第三章考评人员考核与考评专家评审招录管理第十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省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省组织考评人员资格考
4、核和考评专家评审工作。第十一条符合XX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员,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考核,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1 .XX省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1);2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经历证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实操考评人员承诺书(附件2)、个人健康承诺书(附件3)等)。第十二条符合XX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员,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申请考评专家资格,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1XX省特种作业实操考评专家考核认定
5、申报表(附件5);2.符合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考评员资格证明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作经历证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实操考评员承诺书(附件2)、个人健康承诺书(附件3)等)。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对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汇总,填报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报名认定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评专家推荐统计表(附件6),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后,交省考试机构汇总审核。第十五条省考试机构对各地提交的候选考评专家申报资料组织安排资格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考评专家,由省考试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报
6、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后,在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示,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将考评专家资格公布,省考试机构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考评员库。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员,省考试机构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第十六条省考试机构对各地提交的候选考评人员申报资料组织安排资格评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由省考试机构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后,在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参加考评人员考试。第十七条考评人员考试应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考评人员考核标准进行,包括考评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实
7、际操作只安排一次考试,不得补考。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在考试点通过考试信息平台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在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第十八条通过考核的考评人员由省考试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同意后,在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示,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公布考评人员资格,省考试机构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省考评员库。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人员,省考试机构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并
8、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九条省考试机构对所有入库的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管理。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档案,需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考评或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入库的考评人员、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属地考试机构,由市考试机构向省考试机构反馈,省考试机构在考评员库中予以变更。第四章考评人员、考评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履行XX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一条考评专家、考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考核评审
9、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考核标准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二)对考评对象的违纪行为作出劝告、警告,给予严肃处理的权利;(三)独立进行考核评审,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考评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四)承担考评活动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取考评、评审服务报酬的权利;(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考试机构的特种作业考核评审工作安排;(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考评人员守则,依据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评审活动;(三)自觉维护考核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考试机构;(四)开考前应认
10、真检查考场考试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及工量器具、仪器仪表、辅材的准备情况,如发现考试设备及工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影响到考试结果的,应及时向考试机构反馈;(五)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六)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工作守则:(一)自觉学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安全操作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能力;(二)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规程和考场规则;(三)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四)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
11、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师生和师徒的回避制度;(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对考生的考评结果或对所服务的项目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六)自觉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人员、考评专家不得承担此次的实操考评工作。(一)考评人员、考评专家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二)考评人员、考评专家与考生或被评审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评、评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考评人员、考评专家有前款规定
12、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考评活动。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当地的用工费用标准制定本地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的酬劳标准,并按标准实施或由考试机构实施。第五章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应当与接受考试任务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计时等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并签订责任书和保密协议。第二十七条通过省考评员库抽取考评人员、考评专家时,应采取随机抽取或预约等方式确定。各地市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的考评安排,可采取预约、随机抽取等方式优先从属地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库内确定,也可在省考评员库
13、聘请、预约、抽取异地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第二十八条考评专家、考评人员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预约或抽取单位应重新预约、抽取或补充抽取:(一)按照相关规定,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考评人员、考评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考评、评审活动或任务的;(三)考评、评审活动依工作流程需重新组织的其他情形。无法及时补足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的,考试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考评、评审工作,重新修改考试或评审计划。预约、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预约、抽取的方式。第二十九条预约、抽取安排考评员、考评专家,一般应当在不迟于考试或评审开始之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的工作安排应遵循就近原则。考评
14、人员、考评专家确定后,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通知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参加考评或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第六章考评管理第三十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在接到考评、评审通知后,如不能参加考评任务,应在24小时内回复,并向考试机构说明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考评员逾期未告知,视为接受考评任务。第三十一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应按考评任务的通知安排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并依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第三十二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须亲自参加考评、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考评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本次考评、评审资格。第三十三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应当遵守考评现场管理规定。在
15、考评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熟悉所考评的特种作业实操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并严格按照考核工种考试规定的考评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考生进行考评;(二)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应依要求佩戴考评员牌证标识,不得在考试现场从事与考评无关的事情;(三)考评过程中涉及题库、考试题目、评分标准、考试数据等资料应依相关规定应以保密,不得泄露。第三十四条每场实操考评应推荐一名考评组长,当考生对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的考评结果提出异议时,应由组长组织其他考评员共同处理,处理结果应保存并报经考试机构的同意。第三十五条考评结束后,考评组长应组织确认考题等考试资料的完整及密封、核对成绩、总结当天的考评情况,考评人员、考评专家应依据流程要求填报考评有关记录,考评记录应交考试机构保存。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考试机构应定期组织库内属地考评人员、考评专家进行继续教育,可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提高考评能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考评人员、考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一)不按时参加考评、评审或在考评、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考评或评审工作整体进展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考评员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考评工作的;(四)违反考评现场管理规定。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由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