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docx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2、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举报领域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第六条【举报人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举报。第七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走访
3、举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并公开举报网址和来电、来访、来信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对举报工作以及举报渠道的宣传。第八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信息。鼓励支持实名举报。第九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
4、围、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第十条【举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不予受理或者移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二)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等途径处理,或
5、者已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核查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可以提级核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转交下级部门核查。第十三条【核查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举报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收集
6、、固定的证据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形式和途径。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收集、固定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四条【核查结果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三)对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核查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
7、告。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第十六条【办结时限】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举报事项核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答复内容包含核查基本情况、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十七条【异议解决】举报人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举报事项核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部门补充证据或者
8、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提级核查。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兑现奖励的;(二)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被举报单位委托或者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第十九条【信息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安全生产 举报 办法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