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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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3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3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一、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4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2、5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6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317号);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9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10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334号);1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3493号);12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
3、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13 .山东省水功能区划(鲁政字C2006J22号);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二、设置审批范围及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一)设置审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317号),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
4、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入河排污口的首次或再次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或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排污口规模扩大或入河排污量增加。(二)设置有关规定1 .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
5、)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7)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总干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情形的。2.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有关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1)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2)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
6、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3)水功能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设置入河排污口。三、设置审批权限(一)国家级设置审批权限我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审批。(具体范围分别见附件13)(二)省级设置审批权限1 .黄河干流(山东省境内,除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 .按照现行建设项目
7、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名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3 .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一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上游IOkm范围内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国控断面至市界处;二是国控断面位于河流跨市界处下游IOkm范围内且国控断面考核市界上游城市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市界处至国控断面;三是存在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具体范围见附件4)(三)市(县)级设置审批权限1 .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批。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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