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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精神,以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发(20*)28号、浙政发(20*)62号及杭政函(20*)33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
2、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不断完善适合我县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矿政管理模式,推动我县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全县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发挥积极作用。(二)总体目标。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采矿权有偿使用更加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
3、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的项目以及关停矿山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实施勘查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
4、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全县范围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
5、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
6、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
7、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
8、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进一步优化矿业布局。20*年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继续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推广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
9、提高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全县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审批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需要开山挖石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要求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
10、约化经营。(三)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要切实抓好*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工作。严格按标准收取治理备用金,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县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改、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矿产资
11、源开发利用情况、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的检查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9月一20*年12月)。按照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阶段:整顿规范阶段(20*年1月一20*年10
12、月)。整顿和规范工作双管齐下,一方面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另一方面,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生态治理行为。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11月一20*年12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杭州市人民政府。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
13、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把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强化考核。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按要求做好自查和互查工作。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