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图书馆图书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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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图书馆图书赔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图书馆图书是学校财产,读者借阅时应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批注、圈划、涂改、污损、撕页、剪缺、影描等,如有违者,照章赔偿。第二章图书破损第二条损坏图书是指在图书中批注、圈画、卷折、涂抹或色污、水浸、撕割、剪裁等污损、毁坏图片的现象。(-)读者还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即作损坏图书处理,除作检查外,应酌情予以赔偿。(二)对撕割、剪裁图书者加重处罚,对污损新书者加重处罚。态度恶劣者扣留借阅卡,报告所在系(部),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条损坏图书赔偿办法如下:(一)损坏程度较轻、污损处较少,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图书原价10%-20%赔偿。(二)损坏程度较严重
2、,加工修补方能继续流通者,或污损处太多者,按图书原价20%-50%赔偿。(三)严重损毁或不能流通时,按遗失图书处理。第三章图书遗失第四条遗失图书,应在借书有效期限内主动到借阅处对管理人员说明,以便在系统中做出标记。一个月内仍然找不到时,应主动办理赔偿手续。第五条遗失图书赔偿办法如下:(一)一般图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按原价赔偿(每册赔偿不足20元时,按20元赔偿)。(二)一般图书超期2个月仍未到馆办理按原价3倍赔偿。(三)遗失出版时间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图书,按照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四)遗失多卷、集、部图书中的1册,按照整套书价格的3倍赔偿。第四章图书长借不还第六条超期者,由图书馆发出通
3、知,借阅者应立即到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如果两个月后仍不归还,一律视为借阅者将所借图书丢失,按图书遗失赔偿规定执行。第七条赔偿款额根据丢失图书的赔偿规定,并参照索赔时的书价,由图书馆开出索赔单交财务处,借阅者凭索赔单办理赔偿手续。第八条所交赔偿费由财务处入账管理,一律不再退还借阅者。第五章偷窃图书第九条未办借阅手续而将图书藏匿身上或转移到库室外,即作偷窃图书论处。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作偷窃图书论处:(一)捡来或盗用他人借阅卡借书者;(-)使用己挂失的借阅卡借书者;()调包还书,以废换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还书作弊行为;(四)检查时查到图书馆藏书,非本人借用又无法说明来源者。第十一条对偷窃图书者按以下程序处理:(一)严肃批评教育,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图书馆;(-)由图书馆报系部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关处理;(三)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20倍的赔偿,每册赔偿不足80元时,按80元赔偿。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图书档案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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