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docx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发展第三章执业与管理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医药研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贝I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民族医药是指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区域内土家族、苗族等各族群众在长期的医药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对自然、生命、健康、疾病、保健认识的,具有独特理论技术方法和悠久历史传
2、统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一)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著作;(二)民族医疗技能、技法及其用具;(三)民族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碑文等;(四)药材及其种植、养殖、采收和药材加工炮制、制剂工艺技术。本条例所称的民族医药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民族医药医疗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卫生室等。第四条发展民族医药应当坚持守正与创新、传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结合现代科技,促进民族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医药传承发展的领导,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医药产业
3、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设立民族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情况报告。第六条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对民族医药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民族医药传统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民族医药人员和民族医药资源进行普查。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民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申报和保护工作。自治县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族医药发展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做好民族医药
4、宣传、管理和发展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族医药运用、保护、传承、传播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向国家捐献民族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保护与发展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医药医院建设,将民族医药医院建设纳入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民族医药科室,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设置民族医药科室。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的方式支持民族医药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民族医药企业给予贷款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族医药诊疗、康复养生、保健养老、民族药材种植加工等产业。第九条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5、根据需要组建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民族医药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技术规范、民族医药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民族医药认定;审定民族医药标识、标志、目录;进行民族医药传承人、民族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第十条自治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中药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事中医、中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二)从事民族医药工作连续20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三)从事民族医药工作连续20年以上并通过师承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多年实践经验)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第十一条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
6、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诊疗项目、民族医药饮片、鲜品、成药和医疗制剂积极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应当等同于中医药报销比例。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收技术的推广、培训。扶持民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民族药材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强民族药材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民族药材质量安全。民族医药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自购及炮制民族药材并在其相应医疗活动中使用。第十三条采集、贮存民族药材以及对民族药材进行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护民族医药饮片的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
7、术开展民族医药饮片的炮制技术研究。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发机构以民族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民族医药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民族医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自治县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民族医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管理,指导和帮助民族医药权利人申请专利。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的商业秘密、传统知识、独特技术和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鼓励支持民族医药工作者将临床经验、处方、科研成果积极申请省级备案。民族医药知识产权及其秘方、验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家族 苗族 自治县 民族 医药 发展 条例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