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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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居住有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2023年末全县户籍人口44.5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o各族人民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和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医药知识,为本民族的繁衍发展和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据史考,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明神宗朱翊钧母后“慈圣皇太后”李后隐于梵净山时,曾在给皇帝上书的陈情表中陈述“炼汞炼丹,涤尽红尘之念。”说明印江少数民族土著人在明代就有了炼丹药的技术;在木黄镇坪洞口村樊家埔,自清代光绪年间,就有了樊家从事苗医药治病救人的传承;在峨岭镇小云
2、村李家寨(曾隶属新寨镇),民国时期就有李婆田氏利用草药“骚羊牯”给乡人治疗胃病的实践经验。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遵照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中草药资源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印江县成立了中草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多名少数民族籍的专业人员组成中草药资源普查队,多次围绕梵净山及县内全境开展传统中医药和民族中草药实地考察。据调查,梵净山共有各类中药材780余种,其中珍稀品种药材36种、大宗药材91种,菌类药物12种、野生转嫁种11种、动物药27种、矿物药7种、苔葬类2种、蕨类28种、裸子植物类7种、被子植物类541种等等,是天然的储药仓。2023年3月,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
3、导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民族医药调研组,到各乡镇(街道)走访调研,全面了解自治县境内民间医疗人才储备和利用民间民族医术医技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以及对部分中草药种植、养殖企业的产业化模式进行摸底。据统计,全县有10家公司、12个专业合作社、个家庭农场、28户种植大户共种植黄精、博落回、仙草、天麻、山豆根、芍药、菊花、桔梗等药材12万亩。我县于2023年8月15日被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全省第一批中药材、民族药材黄精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由贵州大学王华磊教授牵头的技术团队以印江梵净山野生黄精植株成功选育出黄精新品种“贵多花一号,被第一届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中药材新品种。目前全县黄
4、精种植面积18000亩,是全省黄精种植面积第一大县。全县有525名民间医生长期在基层为群众开展民族医疗服务活动,以祖传或师承方式学习民族医药知识,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采取有效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人员在学历等方面要求很高,这些民间医生难以取得行医资格,处于非法行医状态,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也给相关部门监管带来困难。虽然我县民族医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民族医药理论没有全面系统记载,基本上依靠口传心授,代代相传
5、。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民族医药面临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民族医药事业后继乏人状况,部分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严重制约了自治县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制定出台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十分必要:一是将从法律法规的高度鼓励、支持、引导自治县民族医药的传承、发掘、保护,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医药文化,促进民族医药与现代医药、中医药协调发展。二是规范民族医药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县的医药卫生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
6、药服务的需求。三是通过一系列考试考核,挖掘一批民族医药人才,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四是以制度的形式鼓励和支持民族特色中草药的培育、种植,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二、起草的主要过程根据铜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创建省级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县委的安排,经自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制定条例领导小组和起草组。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起草组于2023年10月份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及时召开中医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起草意见。2023年11月份起草组全体同志到松桃自治县考察学习苗
7、医药立法工作经验。起草组专门到县中医院、县医院调研中医药设施设备、民族医药馆建设及诊疗情况,深入乡镇调研民间医疗人才队伍及医药情况。根据考察调研情况,起草组多次会议讨论,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2023年3月起草组专门召集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征求部分中医专家、民间医生、中药材种植企业负责人、法律咨询专家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5月10日起草组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考察民族医药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至此,条例(草案)经历了7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条文。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审议、第二次审议。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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