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工作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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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工作情况报告商业贿赂系基于职务、职权或影响力便利的利益交换。其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监管日趋严厉、失信惩戒亦不断加强。一、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对于商业贿赂,各种规制措施从本部门职权出发,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体系中,且每部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各自领域,缺乏统一性。从法律层级上看,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比如药品管理法、药师法之间,既有交叉、有重叠,也有矛盾。从立法类别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从而导致各部门在处理商业贿赂时所遵
2、循的法律不同、处罚力度不同,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二、现阶段整治医疗腐败,查处商业贿赂的重点对于药品与医疗器械两方面,现阶段情况是不同的。药品方面,国家规定公立医院药品由国家统一采购,医院平进平出是不得加价售药的。因此已经不存在药品购销方面的商业贿赂情形。药品方面的问题在于医生开药上,因此排除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两种人,医生就是具有影响力的个人,这方面一般不涉及到医院的管理高层。药品企业为了让医生多开他们企业的药品,就会积极向医生行贿,医生是重点。对于医院的基建、医疗器械、设备、耗材、试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医院作为有职权的单位,有采购决策权,医院领导、科室
3、主任是重点。三、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对商业贿赂方面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
4、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华
5、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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