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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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XX省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
2、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第五条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六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
3、督实施;(二)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三)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四)制定XX省化妆品评价基地(以下简称省评价基地)、省级化妆品监测哨点(以下简称省级哨点)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申报、遴选省评价基地、省级哨点;(五)根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组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评价基地、哨点和科研单位对特定化妆品开展重点监测;(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第七条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4、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体系,配备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工作需要,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化妆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四)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情况建立健全监测哨点网络;(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第八条省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集、分析评价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省药监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向省药监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三)负责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的使用和管理;(四)对市级XX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进行技术指导;(五)负责对评价基地、哨点和科研单位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六)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第九
6、条市县级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集、分析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向所在地同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向所在地同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和风险程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其他化妆品不良反应向所在地同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调查工作;(三)协助省级监测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进行技术指导
7、;(五)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等工作。第十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能力,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二)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三)建立有效途径主动收集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四)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五)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六)确保化妆品不
8、良反应监测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境内责任人建立不良反应主动收集、报告、分析评价和调查处理的协助机制,确保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和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和办法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发现或者获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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