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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本制度旨在为动火作业提供指导,防止因动火作业而导致人员及财物受到损害。无论是天赐员工或承包商进行动火作业时,都应遵守本制度或者其它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更严格者。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包括所在实验室、办公楼、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区域等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以上地点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3 .职责3.1 工厂厂长或基地总经理3.1.1 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要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3.1.2 定期评估本制度在工厂或基地的执行情况并跟踪改进措施;3.1.3 确保受影响的天赐员工和承包商员工
2、接受了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的相关培训,包括作业证的要求以及应急救援计划和必要的演练。3.2 区域负责人(产线经理或主管)3.2.1 负责审批一、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是一、二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要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3.2.2 2.2负责建立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见6.1,6.2,包括放空内部物料,有效隔离危害源等);3.2.3 通知并确认监火人员及气体分析人员就位;3.2.4 锁定挂牌所有危害源并验证隔离和锁定的有效性;3.2.5确认作业证上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并始终有效,否则停止作业并取消作业证。3.3动火作业主管3.3.1作业前组织动火人、监火人参与风险评估(方案或
3、JSA),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3.3.2与区域负责人和动火人、监火人一起确认相关能量源已得到有效隔离;3.3.3确认作业证上所有对动火人、监火人的要求已符合,规定的测试已全部完成并合格;3.3.4确认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接火盆、防火布、灭火器等)在作业前已全部到位并有效:3.3.5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签署关闭作业证,并将作业证交给区域负责人。3.4动火人3.4.1作业前参与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明确知道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并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4.2明确知道作业内容、动火地点和时间;3.4.3正确使用动火作业要求的个人防护
4、用品(PPE);3.4.4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停止动火作业:1)监火人、动火作业主管或公司管理人员发出停止指令:2)气体测试过程中,测试仪器报警;3)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3.4.5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5监火人3.5.1明确知道动火流程及动火内容,对动火人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要求进行动火作业;3.5.2动火作业期间始终(IO0%)坚守岗位,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不准脱岗,监护人应持证上岗;3.5.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火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
5、5.5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5.6当动火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如着火等),有责任和能力紧急处置,必要时召唤紧急救援服务并组织救援。3.6气体分析人员(各生产线安全专工或经培训合格的人员)3.6.1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6.2接受气体分析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气体分析仪器的使用方法、测试和采样方法、测试频率要求、测试结果记录等要求);3.6.3仅使用有效标定的气体测试仪器。3.7制度管理者3.7.1制定符合天赐标准要求和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工厂制度
6、;3.7.2定期(至少一年一次)组织评估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天赐公司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EHS内审检查记录表记录每次的评估结果,并制定改进计划(包括改进步骤和内容、负责人、目标完成日期、完成状态等):3.7.3督促和跟踪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的及时整改和落实;3.7.4作为动火作业的权威为动火作业的天赐公司员工或承包商提供技术指导;3.7.5编制符合制度要求的培训材料并组织和落实相关的培训。3.8EHS部门3.8.1根据EHS内审计划,督促制度内审按计划进行,并协助制度管理员确定改进计划;3.8.2安排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资源落实培训;3.8.3确定并验证消防救援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包
7、括第三方救援服务,以及救援所需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3.8.4执行现场检查,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3.8.5作为动火作业的权威机构为动火作业的天赐员工或承包商提供技术指导;3.8.6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习。4.定义4.1动火作业4.1.1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4.2易燃易爆场所4.2.1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3动火作业分级4.3.1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特殊时期动火作业
8、应升级管理。4.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甲乙类的易燃易爆罐区围堰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4二级动火作业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工厂或基地EHS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3.5生产装置装置区域内的
9、技改、扩建等项目施工的动火作业依照以上动火分级规定实施4.3.6在生产装置以外的新建工程施工项目,由项目组进行风险评估后,进行策划制定动作作业管理方案,经所属分公司EHS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未经策划批准的项目一律按以上动火分级管理规定实施。5.流程图6.工作内容6. 16.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6.1.1 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的有关规定;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6.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10、、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的规定执行:6.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鲁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
11、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6.1.7 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6.1.8 1.8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6.1.10 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以保证安全;6.1.11 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燃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
12、与乙燃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叫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6.1.12 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火;3)动火作业前,产线(分厂)应通知基地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
13、作业;5)特殊动火期间,应进行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3固定动火点的管理要求6. 3.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基地/工厂审批后划定,设置明显标识。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研判,重新审批后划定;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重新识别划定。7. 3.2固定动火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D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2)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3)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
14、、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4)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室外道路要畅通;5)位于生产装置区内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为0%/ppm;6)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还应制定与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并记录;7)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6.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
15、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6.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5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6.5.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6.5.2根据动火等级,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D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工厂厂长或基地总经理审批;新建项目的由项目经理或基地总经理审批;2)一、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区域负责人审批;新建项目的由施工经理或基地总经理审批;3)所有的动火作业除区域负责人或其职代签发外,还应由EHS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核签字。6.5.3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主管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6.5.4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