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论考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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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因果关系论考察一、问题意识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及其判断,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髭。(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发展历史的介绍,叁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笫289-309页;孙运梁: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笫7-48页。通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学界对此大致上形成了“归因+归责的两阶层的判断路径。(2)最新文献,参见郑泽星:刑事归因与归责:以修正的条件说为重心的考察,栽法学评论2023年第3期,第83页。归因判断,是形式地确认.该行为和该结果”之间是不是具有客观事实关系,通过条件说判断:归资判
2、断,是实质地考虑是不是可以将“该结果”看作为该行为”的贡献,主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学界通常称前者为“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称后者为1法律因果关系判断。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论者认为,将归因这一经验问题和归责这一规范问题分开判断,在科学上是可取的。刑法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中的1种,其判断自然要以后者为指导。就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言,通常采用“非Q则非P1的假定排除公式,或者“有P则有Q”的合法则公式。刑法的场合也不能例外。但是,刑法因果关系是以发生具体结果为成立要件的结果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属千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内容,因此,其有无和表现形式,就不纯粹是自然科学上的
3、事实判断,还有必须从刑法目的、一般人的认识等出发才能认定的规范、价值判断的特征。(3)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36页。上述两阶层论的判断路径,正好能满足这一要求。但是,这种两阶层论的判断路径,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似乎没有被认可。如在被告人借深夜入室盗窃之机,以威胁、捆绑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到阳台呼救时因双手被捆,坠楼身亡的“王某某强奸案”中,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了分歧。有观点按照上述两阶层论的分析方法,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之死虽然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事实关系,但这种关系具有偶然性,而非被告人的
4、强奸行为所直接导致,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法院最终认为,被害人之死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的捆绑被害人双手的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在阳台呼救时因难以控制身体平衡而坠楼身亡。被害人到阳台呼救时,虽然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巳完成,但被害人双手仍被捆绑,这意味着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尚在延续。被害人到阳台呼救行为应是其反抗被告人侵害行为的表现,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在呼救反抗时坠楼身亡的重结果。(4)参见于同志: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处罚一北京高院判决王照双强奸案,裁人民司法2007年第6期,第86页。参见王照双强奸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京高刑终字第451号
5、刑事判决书。本案属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比较难以判断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的情形。由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巳经结束,并且其已经离开现场,被捆绑双手的被害人自己到阳台上呼救时坠楼身亡,此时,关键在于是否还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被告人以及如何归属。法院的判断是,“被害人双手仍被捆绑,这意味着被告人的暴力尚在癸续”,“被害人到阳台呼救行为应是其反抗被告人侵害行为的表现,其导致了被害人在呼救反抗时坠楼身亡的重结果。换言之,法院就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是,先将捆绑被害人的行为视为被告人的强奸暴力行为的延续,被害人反抗这种暴力的行为导致其坠楼身亡,因此,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
6、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实务当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并没有采用归因+归责”的判断方式,而是直接采用了危害结果是不是行为危险的过渡,或者说是行为危险的现实体现的做法。相反地,如果按照“归因+归责”的判断方式,本案的判断方式应当是这样的:首先,就归因而言,因为存在.没有王某某的强奸行为,就不会有被害人的坠楼身亡,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客观事实关系;其次,就归责耒论,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归责的判断方式非常复杂,并无定式。按照常用的介入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本人或者一般人所能,页见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如果被害人在被告人离开犯罪现场后,会到阳台上呼救的事实能够为被告人或者一般人行为当时所预见的话,则该事实就要
7、列入判断基础;反之则不能将其列入判断基砒。但是,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的捆绑行为而跌落阳台致死的,这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如果仅仅因为这种事实不能为行为人以及一般人所认识,就要将其从判断基础之中排除,则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因果关系就成为随着行为人或者一般人主观认识的有无而变化的主观内容了,与因果关系客观性的特征不符。因此,上逑案例没有采取这种判断方法,而是采取了直接从行为当中推断结果是否是强奸行为危险现实化的做法。但在采用这种判断方式的时候,因为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从一开始就划定为了强奸行为这种带有规范性质的行为,这样的话,作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第一个层次,即纯粹形式的归因判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确实
8、,两阶层论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存在过于形式化之嫌,这一点在著名的教学案例“飞机失事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甲希里X意外身亡而劝其乘坐飞机出差,X听从了甲的速议,结果飞机失事,X果然身亡的例子中,按照上述两阶层论,没有甲的建议,就不会有X死亡的结果,而且甲在提出该建议时有希望X死亡的意思,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这种结论过于荒谬,因此,便有了第二层次即归责的判断。即在乘坐飞机出行属于一种非常安全的交通手段的当今,劝人乘坐飞机的行为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5)叁见付立庆: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41页。因此,不能将X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劝说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归属关系。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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