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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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牧民居住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3)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
2、2023)213号)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备案和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3)5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的管理。所称农村牧区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牧区农牧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所称农村牧区农牧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农村牧区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土
3、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时应广泛征求农牧民意见,并报旗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牧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备案。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民住宅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旗农牧局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加
4、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旗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审查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用地专用的,依法审查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牧区农牧民建
5、房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废弃地建设,切实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牧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连片建房。农牧民建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第六条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牧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一处住宅。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各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农牧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能
6、超出村庄规划控制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农区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遵照现行村庄规划执行。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并且为有承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第八条农牧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户)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农牧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三章申请报批程序第十条凡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7、无宅基地;(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或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将原有相关证件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宅基地;(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影响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重建;(四)危房改造或翻建、扩建原住宅;(五)达到婚龄,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六)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报批程序:(一)农牧户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原有旧房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3 .分户协议,或无房证明、危房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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