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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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为高品质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公寓房安置为主,以其他安置方式为补充,采取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其他安置相结合、保留原有生产资料与推进土地山林规模流转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愿搬尽搬”。二、搬迁对象(-)市人民政府列入搬迁计
2、划的禁建自然村的农户。(二)市扶贫办每年动态调整后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级重点帮扶村的整村搬迁农户。(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农户。(四)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内的农户。三、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以公寓房安置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安置以户为对象,每户享受的标准面积如下:1人户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面积为160平方米(可以选择100平方米+60平方米组合),6人及6人以上户面积为180平方米(可以选择120平方米+60平方
3、米组合)。在安置标准内的面积按政府核定价购买,超安置标准部分面积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购买,房源充足的小区允许超安置标准部分增购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为解决部分安置户因资金不足无法认购本户标准面积公寓房的问题,安置户可根据家庭自身经济条件,允许在本户能享受的安置标准面积内减档认购,减档后多余的安置面积由政府按政府核定价回购,安置户所得的回购款可用于弥补家庭认购公寓房资金不足的困难,最终达到“搬得出”的要求。但减档后的认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IOO平方米,安置户以后也不再享受减档安置后的回购面积。(二)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宅基地
4、安置以户为对象,“户”的认定严格按照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执行。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具体面积由各个安置小区规划确定。安置小区建房管理应严格按市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办法(市委办(2018)103号文件)执行。(三)零星宅基地安置。由所在村集体统筹安排宅基地,并按农民建房相关标准执行。(四)公租房安置。在I级安置集聚点根据需要可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公寓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建房的农户,产权性质为国有,以满足整村搬迁中有搬迁意愿但无经济条件购房的农户需要。选择公租房方式安置的,在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3年内,保留其公寓房购买资格。(五)免租房安置。允许
5、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免租房,就地解决本村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的安置需求。四、搬迁安置区域(-)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及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区域:原则上按照市域乡村建设规划(20182035)中1级、II级集聚点执行,原异地搬迁安置小区规划的剩余宅基地可继续使用。(二)空闲宅基地零星安置区域:搬迁安置户所在In级安置点、集镇所在村或所在行政村。(三)公租房安置区域:I级集聚点。(四)免租房安置区域:搬迁安置户所在行政村。五、安置人口确认家庭人口按本户在册人口计算,不含挂靠人员;属本户家庭在册城镇居民,若未享受过一切房改优惠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具体安置人口参照市农村村民建房
6、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中“建房人口”的认定标准执行。其中,增计的安置人口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六、资金补助(奖励)标准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向上级争取的专项扶持资金。搬迁安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为了加快推动农民集聚工作,采用差异化的补助(奖励)标准。(-)公寓房、公租房、免租房(资金划入村集体统筹用于建设免租房)安置的农户按每人50000元予以奖励。(二)退出宅基地补偿:对自愿选择公寓房、公租房或免租房(资金划入村集体统筹用于建设免租房)安置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后,按照迁出地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给予补偿,最高补偿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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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异地 搬迁 工作 实施 农民 集聚 安居工程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