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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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校园秩序,树立良好院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严肃学院纪律,依法遵章从严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二条本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学院纪律处分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第三条我院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2、、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第四条对违反学院规定的学生,应当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口厌。第五条纪律处分共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内能认真改正错误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第
3、三章纪律管理第七条学生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依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公开发表错误言论,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
4、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 .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并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2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3 .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4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
5、后果的行为;6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7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第九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盗窃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盗窃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盗窃价值在200元及其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四)盗窃价值500元及其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处分;(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参照盗窃相关条款从重处理;(七)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八)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破(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
7、警告处分;(三)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贴物等,给予警告处分;(四)故意破(损)坏私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五)上述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后再按第七条进行处理;(六)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处分。第十二条 为达到个人目的弄虚造假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有价证券、教师签名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编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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