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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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半边户、在校学生、毕业留档学生、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和18-60周岁的男性。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学
2、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具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第六条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第七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有关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与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在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二)组织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宣
3、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及时发放避孕药具。(三)负责组织全校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工作,参检率达到100%0发现计划外怀孕,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四)了解和掌握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婚育信息,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五)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填报月、季、年报表。(七)协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清理清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A)按上级有关文件政策审核报批幼儿入托、入园管理费。(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校属二级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负有管理责任
4、。院(系)、各部门二级机构必须确定一名兼职计生联络人员,配合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等工作,掌握本单位范围内的师生员工(含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按时准确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完成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职工、房主委托人)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房主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出售后,须向校计生办提供现所有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现所有人或租住人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房屋出售人所在部门、院(系)、校计生办及隶属居委会统筹监管。第十一条
5、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机关部门除了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学生处、工会有利用各种形式分别对在校生、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统筹、督促各单位做好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要求提供婚育证明并将计划生育责任条款纳入学校与聘用人员、学校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在组织教职工体检时把妇科普查列为基础检查项目。有关部门、各院(系)在签定合同时,涉及到外来务工人员来校工作的,需在合同中加入计划生育条款。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及时、准确了解管辖范围内
6、各类(职工、子女、家属、空挂、)人员领取结婚(离婚)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务必于每月25日将变动情况报校计生办。校计生办对各小组上报的情况,须认真核实、及时填写、汇总上报计划生育管理各种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上报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与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二下达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评估。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已婚学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违法生育。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十五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因不严格依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严格履
7、行岗位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学校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章 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指在编教职工和与学校有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人员)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七条 凡拟调入学校工作的(年龄18至49周岁)育龄人员,或新分配来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等,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及时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及时纳入校计生办常规管理。第十八条凡调出、辞职、解聘等离校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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