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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创新服务方法,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三条户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出登记、迁入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立户、分户、并户登记、其他户口登记及审批权限、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档案管理等;居民身份
2、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和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及文字信息核对、人像和指纹信息采集。第四条被列为公安部在逃人员的,公安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第二章出生登记第五条除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外,新生婴儿落户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婚生婴儿申报户口,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应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凭当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接生人员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母亲住
3、院临床病历及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二)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原则上需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三)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到新生婴
4、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四)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应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做好登记备案。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五)收
5、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六)婴儿出生6年(含6年)以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超过6年的,由其父亲或母亲向婴儿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查验申请人所持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应核查征收社会扶养费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登记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要依法缴费。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出生落户的登记情况。第三章集体户口登记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原有的单位集体户口原则上
6、应予以保留、不再增设。根据户口登记管理需要,应根据以下情况在辖区内专门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一)在单位办公区或宿舍内居住,但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办公地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二)没有房产,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三)人民法院判决或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四)原本市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困难的;(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实无处落户的。第八条“社区集体户口”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在办理入户人员户口登记时,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口”地址,打印居民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载社区集体户口人员的
7、实际居住地址和。第四章迁出登记第九条申请办理省外迁出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十条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以下简称毕业证)即可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第十一条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
8、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第五章迁入登记第十二条投靠亲属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准迁证:(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XX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申请落户手续;(四)孤寡老人、父
9、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三条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相关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
10、以上)办理准迁手续。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第十四条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S)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五条干部、职工调动户
11、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六条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七条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办理准迁手续。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
12、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XX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第十九条市外迁入人员,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手续。第二十条在为投靠、购房、工作调动、公务员录取人员办理准迁手续时,跨省迁移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第二十一条迁移证件超过30日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由原签发机关收回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致迁移证件过期的,如迁移证有效期未超过30日的,可持原迁移证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30日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再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二条迁往
13、省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需出具未落户证明。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已死亡公民,由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可由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找不到亲属或亲属拒绝签字的,由社区(村委会)盖章,公安派出所凭盖章的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直接注销户口。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失踪公
14、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对重复户口、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恢复登记第二十七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人口信息,但本人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派出所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原始户籍资料上记载情况准予办理恢复手续;无原始户籍资料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社区(村委会)证明,受理并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再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
15、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二十九条已注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要求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回国人员因护照遗失、被收缴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三十条港、X、台胞回我省定居的,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XX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X同胞回乡证,到居住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一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公安部签发的入籍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提前退伍义务兵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人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凭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安置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第三十三条户口已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籍地后,凭释放证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具有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异地落户的,凭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释放证、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八章立户、分户、并户登记第三十四条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