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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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安全规程和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爆破作业单位与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依法经公安机关审批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包括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2、不分级别。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区域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一致。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应急等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凡以上证明文件到期未换发或者撤销、吊销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自动失效,同时停止审批与爆破作业相关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活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条爆破作业项目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特征,分A、B、C、
3、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对新建、改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验收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许可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15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第七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
4、登录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申请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采(探)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 .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5 .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6 .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二)自有的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
5、须专有专用,不能租用、合用。(S)相关人员其他材料1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2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工作简历;3 .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和工作简历;4 .申请表中列出的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岗位;5 .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由申请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购买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商业保险除外)。(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6、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6 .证明上述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五)安全管理相关制度1发布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文件;7 .安全管理制度名录;8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9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第八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登录XX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申请后,向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2 .新成立单位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 .合并重组单位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合并重组协议、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二)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复印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S)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1.注册资金以申请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的数额为依据;2,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提交申请资料时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净资产以所有者权益为依据;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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