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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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加强本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省政府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本省公安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规
2、范性文件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单独或者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机构设置、人事任免、教育训练、表彰奖励、纪律处分、装备财务等内部事务的命令、决定、工作制度;(二)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三)对具体事项的通报、处理决定,以及转发上一级文件且没有增加实质内容的文件;(四)其他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项目建
3、议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呈批、发布和评估清理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建议的统筹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以及涉及公安综合性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属性确认、文核等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前款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仅限于省公安厅,以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公安局。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紧密联系公安工作实际;(S)坚持公开、公XX则,保障公众参与;(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精简、效能和
4、权责一致。第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公安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初稿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第二章起草第七条(合法性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文件的要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第八条(系统化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系统化。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现行的内容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注意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配合、协调,避免内容交叉
5、、重合和抵触。拟起草的内容可整合、归并到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修改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单独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起草准备)起草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当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实施的主要制度或措施等进行调研论证。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以主要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共同负责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由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主持起草工作。第十条(内部意见征求)起草部门制定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组织征求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相关部
6、门及业务警种意见。涉及公安综合性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全面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外部意见征求)除依法不得公开和应急性的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就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听取相关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意见处理)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三条(听证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
7、益,或者相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十四条(听证程序)起草部门负责召集听证会,并联系、聘请听证会代表。法制部门派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重大事项的听证会应由法制部门负责人主持。第十五条(听证程序)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第十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管理相对人代表,相关组织、业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十七条(听证程序)听证会代表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询问,对制定文件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草案内容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
8、和听证会纪要。起草部门应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简要说明。第十八条(听证程序)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二)起草部门介绍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以及依据和理由;(三)听证会代表对起草部门提出的方案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四)起草部门陈述意见;(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九条(听证程序)起草部门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修改中充分吸纳。听证会多数代表不同意文件内容或者对文件内容有较大分歧时,起草部门应当适当调整内容,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听证。第二十条(例外情形)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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