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与公司法体系效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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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理与公司法体系效益一、引言如果说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1)参见王瑞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一2023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第1页。那么,公司类型则是公司法的元问题。(2)参见赵忠奎、周友苏:整合与扩容:公司组织形态变革的本土路径,载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第1期,第142页。公司类型改革属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克接关系到公司法体系化程度与体系效益。中国公司类型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即二分法。随着公司实践发展与公司制度的放松管制,“二分法”主要
2、问题也暴露出来:股份公司特别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为同质化公司,同质的公司却适用两套不同的规范。(3)参见钱玉林: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一一种解释论的观点,氧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2期,第6页。2023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存在较多的转致条款与重焚的立法条文,使得修订草案体系化不足,这是两类公司同质化在立法中的表现。针对两类公司同质化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参照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分类,认为我国的股份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的特点,应定位为公开公司,有限公司应定位为境外的封闭公司并涵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4)参见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载中国法
3、学2012年第1期,第111页。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均应强化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各自的专用性规范。(5)参见王荚川:公司类型:规范区分与司法适用,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第87页。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公众股份公司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与转点,(6)参见刘迎霜:我国公司类型改革探讨一以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载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249页。应由股份公司对有限公司一体化,然后,股份公司内部再按照新的标准划分公司类型。进一步的主张是改革须彻底,取消有限公司形态。(7)参见刘小勇: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统合一日本及其他外国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变革及启示,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I
4、1o-I1I页;张辉:中国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之公司类型化思考,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94-95页。此外,学者在讨论公司类型整合的时候,也会同时从增量创新的角度提出我国公司类型改革的方案,认为我国的法定公司形态依然较少,新公司法应引入新的公司类型,特别是引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11C”)或者日本合同公司。(8)参见崔文玉、赵万一:美国11C制度及其对中国公司法变革的启示以日、韩修法对11C制度的引入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第158页。总之,目前学术界关于公司类型的文献观点可分为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两大方面的速议。那么,在维持我国公司类型二分法”既定体例不变的前提下,是否存在
5、一种炼合方案,同时解决存量改革与增量引入的需求呢?“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王国维语)。自2013年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1)成立第一工作组,综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企业形态优势,在国际层面研讨与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及相关制度。UNCITRA1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首先考虑小企业”,方法论是“回应性立法,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需求,(9)参见UNCITRA1有限责任组织立法指南草案秘书处的说明,2023年1月25日,A/CN.9/WG.I/WP.122.第6段。UNC1TRA1的所有文件均栽官网,https:/uncitra1.un.Org/zh/working_
6、groups/1/msmes,下文不赘。从功能角度制定自成一体的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立法过程经历三个阶段:2013到2015年为研究阶段:(10)SeeJoSePhA.McCahery,ErikP.M.Vermeu1en&PriyankaPriydershini1APrimerontheUncorporation,14EuropeanBusinessOrganization1awReVieW305,305-342(2013).2015到2016年为示范法阶段:2016到2023年为立法指南阶段。经过八年努力,2023年7月,UNCnPA1第54届会议审议通过第一工作组提交的联合国贸法委有限责任企
7、业立法指南(立法指南),正式向全球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推出国际层面的有限责任企业制度(UN11。”或“UN11E)UNC1TRA1”要议立法者、决策者和其他相关机构和利益关系方酌情对立法指南给予适当考虑(11)UNCITRA1通过贸易法委员会有限责任企业立法指南的决定,2023年7月8日,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报告(第54届会议),/V76/17,第52段。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我国公司类型的合理设计应符合商事组织形态演化的历史规律。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有限公司的新一轮改革若依旧模仿与复制一只老羊,其结果是复制出一只刚出生就已经老化的新羊工(12)许倬云:许倬云说历史:这个世界病了吗?,上海文
8、化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在国内理论思潮方面,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早在2007年就已召开以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为主题的商法国际论虻。该论拦下设1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11C)的法律问题”的单元板块,大多学者赞成引入美国11C。(13)参见王保树主编:非公司企业法制的当代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34-398页。UNerrRA1在国际层面通过立法指南描绘了代表未来法制趋势的商事组织形态。我国有限公司改革方向应对标以UN11E为代表的形态。本文提出公司类型“同类合并再区分方案,以达到有效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目标。二、演化论:商事组织形态演变的历史理论逻辑一国公司类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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