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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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贿咯罪行为隹定由薪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以往相比是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定刑上增添了拘役这个刑种。从广义上说精赂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型:行赌、介绍贿赂、受贿。学界和理论界讨论最多的是行魅和受前这两种形式,而对于介绍贿赂这种形式讨论的比较少,相当部分学者甚至建议废除这个罪名。原因是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磐行为的定性存在许多缺陷,一些学者对传统观点也进行了改良,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所有的缺陷。难道是介绍贿赂罪存在固有的缺陷,巳经到了不得不废除的境地了吗?但是,从此次刑法
2、修正案来看,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个罪名。本文基于保留这个罪名的基砒上,对介绍贿赂罪的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期解决上述缺陷。一、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传统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这种情形下,介绍人主要是寻找受贿对象,并极力劝说其接受对方的贿赂。一种是介绍受贿,即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瞽其寻找可能的行藉对象。介绍人在其中沟遹联系,甚至传递财物。二、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所带来的缺陷(一)介绍贿赂罪难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区分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介绍贿赂罪有别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介绍贿赂人是在他
3、人有了行贿、受贿故意的前提下,才从中牵线搭桥、居间介绍的。如果他人本来就没有行贿或受贿的故意,是在行为人极力劝说.诱导的情况下,才产生行贿或受贿故意的,则行为人构成行贿或受贿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比较容易区分,但是介绍购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犯却比较难以区分。学界和理论界为了区分介绍贿赂零与行精、受精的帮助犯提出了多种标准,笔者举其中一例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的帮助犯需要从构成要件上出发。其主要表现在:(1)在主体上,受贿罪的帮助犯需要依敕于受精人,不能独立存在;介绍精赂罪的主体是不依靠于行贿方与受黯方之外的第三者;(2)在主观方面,受贿罪的帮助
4、犯的目的在于以钱换权,依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从行贿的一方获得财物,而介绍贿赂人实施沟通撮合、居间介绍的目的是从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取得利益;(3)在客观方面,受贿等的帮助犯只为受贿一方服务,以取得行脑人的财物,而介绍精路人为行受精双方沟通撮合、提供服务。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标准也是不准确的。首先在主体上,学者是认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中立的第三者,他的思考方式应该是,行贿人有行贿的故意,受贿人有受贿的故意,然后正好有介绍贿赂人在其中帮他们牵线搭桥联系起来。再联系学者关于行为方面的看法,介绍贿赂是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撮合并提供服务,可以看出介绍贿赂人是既帮助了行贿人,又帮助了受贿人,
5、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第三者。其次在主观上,目的是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它不需要有其对应的客观行为。随意添加目的要素,会不当的缩小或扩大处罚范围。时于受贿罪有没有目的要素,学界争论不一,笔者认为受贿罪不需要目的要素。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谟取了不正当利益,在办事时甲根本没有需要好处的目的,事后,乙送给甲好处,甲予以接受,对此,甲的行为仍是构成受贿罪。对于介绍贿赂罪,通说也认为不需要目的要素,介绍人可以出于多种动机、目的,例如有的介绍人出于讨好国家工作人员,替其介绍受贿,同样介绍人构成介绍贿赂罪。最后,从客观方面来说,介绍贿赂人在行受贿双方之间沟通撮合,可以看作既是行贿的帮劭犯又是受贿的
6、帮助犯,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行贿、受贿帮助犯的危害性更重,应该处刑更重,介绍贿赂等的法定刑比行贿.受贿还轻,因此,明显有损刑法的正义性。(二)法定刑不合理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相较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行贿器和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受贿罪而言,是三者之中最轻的。有的学者认为,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首先,刑事责任规定的大过简单。介绍贿赂器只有一个法定量刑幅度,无法应对实践当中层出不穷的情况。其次,法定最高刑过低。介绍贿赂罪限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现实当中有许多介绍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有予以严惩的必要性,有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之嫌。最后,缺乏财产刑的设置。介绍贿赂罪虽然
7、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但是现实当中,有许多介绍人出于谋利的动机而去介绍贿赂的,对他们有必要在财产上予以处罚,体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三)介绍贿赂罪的存在使立法体系不协调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没有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这会导致刑法不能处罚这部分行为,渔成立法体系不协调。三、对传统观点关于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的改良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的定性存在许多缺陷,有许多学者,借此建议废除介绍贿赂罪。这些学者的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犯罪化思路,即对介绍贿赂行为不作为犯罪化处理;二是共犯思路,即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把介招贿赂的行为按行贿
8、罪帮助犯或受贿罪帮助犯来处理。废除论者常常以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存在诸多缺陷为由主张立法者废除介绍贿赂罪,为此主张保留介绍贿赂罪的学者不断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进行改良,以此希冀来解决这些缺陷。有的学者认为介绍购赂罪只包括介绍行贿这一种情形。他的理由是:1.从历史沿革来看,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联系就比较紧密,两者以前常常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2.从刑法典的排列顺序来看,介绍贿赂罪也不应包括介绍受贿。3.从语义表述来看,介绍精路罪也不包含介绍受贿。4.从刑法解释来看,如果介绍贿赂包括介绍受贿,那么会导致解释上的困难,特别是难以处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番助犯的关系。对于学者提到的第三点理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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