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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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
2、法等,对省域内互联网医院和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全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六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
3、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七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置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名称、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等,申请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应超出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软
4、硬件设备设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等内容、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第九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
5、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公示制度。审批机关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等。第十二条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或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应当申请将其互联网医院(或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对接验收报告由省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出具。第十三条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
6、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二)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验收报告。(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四)拟聘医师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执业范围、原执业地点、工作年限等,拟聘护士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原执业地点、工作年限等,拟聘药师身份证号、执业资质证明(职称证书)等。(五)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求的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信息安全和防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六)执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仅增加“互联网诊疗”服
7、务模式的,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或“互联网诊疗”服务模式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验收报告。(三)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四)拟聘医师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书号和执业证书号、执业范围、原执业地点、工作年限等,拟聘护士身份证号、执业证书号、原执业地点、工作年限等,拟聘药师身份证号、执业资质证明(职
8、称证书)等。(五)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求的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信息安全和防医疗数据泄露应急预案等。(六)执业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一)对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类别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一致。(二)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第二名称并在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1注明“互联网诊疗”开展的诊疗科目。(三)对仅增加“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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