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不良资产:以物抵债协议不必然导致原债务的消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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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不良资产:以物抵债协议不必然导致原债务的消灭鲁法案例【2023】541I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明确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并不必然导致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I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3日,某木制品经销处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木制品经销处负责某房地产公司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扣除5%质量保证金,其余全部抵顶某房地产公司指定房源,自质保期满后一年内无息付清,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工程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结算价款46.9万元。同年4月28日,某房地产公
2、司为某木制品经销处出具结算书。2023年1月130,某木制品经销处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顶房业务审批单,申请用案涉工程款顶账某房地产公司指定房源,顶账金额为42.6万元。当日,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审批单提交微信工作群中批转,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同意,至该月15日其法定代表人亦表示了同意。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给某木制品经销处工程款2000元,余款未支付。后某木制品经销处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防火门工程款46.9万元及利息。I裁判结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木制品经销处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顶房业务审批单并且选定了楼房、确定了权利人及价款,实际是一种以工程款购买房产的协议,某
3、房地产公司在与某木制品经销处缔结房屋买卖关系后,其拖欠的与顶房业务相当的工程款债务即已消灭。遂判决,对于某木制品经销处追索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持。宣判后,某木制品经销处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以物抵债协议未明确约定消灭原有的给付工程款的债务,因旧债务未消灭,则债务人实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完成债务清偿义务后,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本案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登记于某木制品经销处,某木制品经销处亦未实际占有房屋。在此情形下,房屋抵顶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某木制品经销处仍有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遂改判,支持某木制品经销处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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