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特征79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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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的本质特征一、引言2二、犯罪本质特征的基本界定2(-)3日罪2(-)犯罪本质特征的概念界定3三、犯罪本质特征的问题梳理4(-)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论争议4(二)犯罪本质特征的实践困境6四、犯罪本质特征的困境破解7(一)系统化犯罪本质特征的立法考量7(-)系统化犯罪本质特征的司法考量8五、结论9参考文献10一、引言作为刑法和犯罪学的基本范畴,犯罪本质特征这一基本问题是刑事司法研究和实践需要面对的,不仅作为理论研究中的“常青藤”而存在,研究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是否确立的司法实践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理论上,和犯罪本质特征有关的概念蕴涵和功能价值存在诸多争论,在界定犯罪本质特征概念并强调对其功能进行
2、分类必要性的特定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研究文献较多,研究领域广泛,内容丰富,但刑法学界并不统一理解犯罪本质特征基本含义。当前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的本质特征有三种理论:“社会危害”、“刑事违法”、“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无论它是三种理论的哪一种,其理论扩展都是不全面的。犯罪本质特征和犯罪的成立、犯罪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犯罪本质特征和犯罪本质、犯罪本质特征和犯罪要素之间需要明确的问题有很多。这些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理解本质特征含义。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当前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论研究,明确对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通过对科学方法论进行运用,找出犯罪本质特征总体含义之间的关系。在
3、司法实务过程中,对犯罪本质特征进行明确这一环节也是必须经历的。只有在该行为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反映犯罪性质时,审判实践才能对该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进行判定,然后可以进行刑罚环节。但是,只要是目前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侧重于犯罪本质特征研究的程度,还没有达到“正当合理化”判断结论的阶段。从这个角度看,需要进一步改善实际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论适用水平。犯罪本质特征重要的地位决定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都必须将其视为重要的主题;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研究所呈现的各种理论现状,以及具体刑事司法应用不明确的实际现实,也需要对其概念和内涵进行更客观、更科学的定义和分类。这对深入研究刑事理论、
4、刑事司法实务程序的形式和实体的公正与正义,以及对被告正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都具有明显的重要性。二、犯罪本质特征的基本界定(一)犯罪苏俄刑法典(I960年)第7条:“任何违反苏维埃政治和经济系统、社会制度、违反社会主义所有制、对政治权利和自由、个人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和自由、公民的劳动权刑法和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造成侵犯的都是犯罪”。该概念将犯罪的形式特征指了出来,犯罪受刑法规定的范围限制,促使犯罪的形式违法性得到明确。更重要的是,犯罪的概念是犯罪实质内容,特别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揭示。所以,犯罪混合概念与犯罪形式概念和实质性犯罪概念都不一样。当然,如果形式和实体在犯罪混合概念中一致,就很容易解
5、决犯罪的认定问题。但是,如果两者不一致,例如,行为在刑事上违法但不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危害但不在刑事上违法,则刑事特征是否来自实质内容,或者实质内容是否来自形式特征,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一切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造成威胁,分裂国家,破坏人民民主专政体制,推翻社会主义体制,对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被侵害,并且对公民私有财产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进行侵害,以及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根据法律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但情况轻微,危害小的行为不视为犯罪”。(二)犯罪本质特征的概念界定基于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犯罪本
6、质特征是什么”的概念,学术界的归纳并不明确,专门来说明这一点的文献也没有。众所周知,刑法科学的首要课题是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进行揭示,作为犯罪本质的外化,犯罪本质特征就成为对任何行为构成犯罪进行认定的重要标准。只有与犯罪本质特征的规定完全相符,才能将该行为定为犯罪。认定犯罪本质特征是刑法科学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主要任务。相辅相成的犯罪和型罚是分不开的。刑法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结果是刑罚。刑法跟随犯罪,犯罪理论取决于犯罪观,同时决定了相应的刑罚理论和刑罚观。犯罪是一种行为,在行动本身中必须深刻反映犯罪的本质,并作为行动外部形态内在化的核心具体化。作为犯罪本质内核的外部表现,犯罪本质特征必须是
7、与行为相互补充的外部抽象表现。从本质与本质特征的关系角度看,犯罪本质的外部化表现即犯罪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只有行动本身完全与犯罪本质要求一致时,犯罪本质特征才会完全具有。只有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本质特征,才能说它具有犯罪本质。因此,犯罪本质特征是犯罪本身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本质一致。特别要注意的是,犯罪本质特征不能仅仅用一个特征来概括,犯罪本身的本质特征,是一种必须包含多个特征的总体,是各种特征的密切组合。从理论上讲,单独把“应受刑罚处罚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并对实践做出指导,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由“刑事违法性”、“应受刑周处罚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构成
8、犯罪本质特征的整体,要想正确的分析对待,就需要对系统理论的思想和方法进行使用。三、犯罪本质特征的问题梳理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解在理论讨论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误解很多,犯罪本质特征仅可以理解为由特定特征组成,从而对使其他特征的作用和地位被忽视。在司法实务中,犯罪本质特征的实际问题在“委托替考”所表示的案件表征过程中得到表现。(一)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论争议我国刑法一般认为犯罪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刑事司法的重要标准,社会危害性必不可少;刑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也使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不可缺少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证明。一些学者相信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犯罪本质特征不单单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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