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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目录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1一、绪论I(-)课题背景及目的1(二)国内外研究状况2二、离婚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2(-)离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2(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3(三)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4三、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4(-)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4(二)多类财产难以分割5(三)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6四、国外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反思借鉴7(-)出轨方离婚损失更多的财产7(二)对于备受争议财产的文件和记录要求严格8五、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此的缺陷与不足8(-)完善有关房屋财产分割问题8(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分割问题9(三)完善有关离婚继承和
2、赠与财产分割问题9(四)完善协议离婚分割反悔问题9(五)完善有关股权分配的财产分割问题10结论10一、绪论(-)课题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新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例层出不穷,这些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质量,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来法律就存在一定滞后性,因为往往都是问题发生之后才颁布相对应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这也是司法实践面对的难题,所以需要更加适用的法律来明确,因此课题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论文的目的是根据法律条文、真实案例、以及国内外的状况来发现我国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就此些问题找到我国法律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地方,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比如:我国关
3、于宅基地居屋的归属问题上就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不利于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提出了建立登记制的建议。希望这些建议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有一定的助益。(二)国内夕阔究状况虽然我国的法律在日益进步中逐渐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制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与不足。因此我们要在完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去借鉴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方法,本文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我国在法律中采取男女平等的原则,而在尼日利亚妇女受到严重的歧视,我们应该吸取其教训,更加的关心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地位1。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全职太太的存在,一旦离婚就处
4、于一种很被动的状态,可是女性往往是家庭中劳动的主要人员,具有一定的劳动价值,所以我国在相关法律中保护妇女的劳动价值,民法典把家务劳动归属与无形财产价值3。在美国,如果夫妻离婚时为了方便,丈夫与妻子会订立遗嘱,所以说,会就此在结束夫妻存续关系时向妻子付款,可夫妻一方在此时发生了破产,债权人向另一方索取财产,这该怎么办4?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解决,我国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作为债务人财产。韩国最高法院在已经离婚而保持事实婚姻的夫妻之中,打击这类逃避税法安排的发展进行提出讨论,在这一点上我们拥有异曲同工之处,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
5、说法,但是在韩国存在并且推进事实婚姻。相同的地方是两国都不认为解除夫妻双方存续关系后,仍然以此来进行偷税、漏税,并且我国对与假离婚而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指定了严格的法律。二、离婚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离婚夫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在离婚之后对夫妻双方共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中对离婚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的事项的规定,由此形成离婚夫妻财产制度。MOAAshiru.GenderDiscriminationintheDivisionofPropertyonDivorceinNigeriaJ.Journa1ofAfrican1aw,2007,51(2).张丽明;刘玮.浅析离
6、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15-17.张梦娇.夫妻离婚无形财产分割及补偿问题研究C.云南大学,2019.4,JOHNG.BRANCA-Dischargeabi1ityofFinancia1Ob1igationsinDivorce:theSupportOb1igationandtheDivisionofMarita1PropertyJ.Fami1y1awQuarter1y,1975,9(2).民法典中对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予以一定改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仍然成立期间个人的支出与消费远远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偿还的债务,如果另外一方不予以同意,视为个人债务;同
7、时对离婚补偿进行完善,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对于居屋的居住权有了新规定;同时两周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母亲;离婚夫妻不存在错误的一方,会获得更多赔偿的可能;但是对于有些内容仍然存在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离婚夫妻双方不仅要在分割财产上均等,而且在债务上也要承担均等,不能存在离婚夫妻一方霸占全部财产拒绝给予另外一方,相关法院部门不允许存在离婚夫妻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而离婚,这一切也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不能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同时存在过错。2 .保证子女以及女方权益原则对于女方或养育孩子一方,尤其是养育孩子的离婚女性;因为她们被生活经济的压
8、力所限,需要的更多。当然,没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并且需要把承担子女养育义务肩负的男方也可以向法律寻求保护。所以,男女平等原则并不能被单纯的实行,这样就会把现实中的不平等性引起,以此我们知道男女的平等分割财产也要以保证子女以及女方权益为基础,不过这些被分割的财产只能给养育子女一方正常的生活费用。3 .协议优先原则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允许离婚夫妻双方协议进行离婚就此达成协议,同时在离婚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协议,但此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不能过于依靠自己的意愿进行协议,具体内容要符合一些条件:协议必须在双方都真实同意的条件下,不能存在法律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状况;协议必须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部分,其他不
9、涵盖其中;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才可以由法院接手依据一定的财产情况进行详细分割。1,1季友泉.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解读J.法制与社会,2023,(24):17-18.121孙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人身保险权益处置问题C.厦门大学,2018.1,1李定壬.离婚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研究0.广西师范大学,2017.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因为其中一方的过错而引起导致双方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一定的赔偿,但这种方式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它的性质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失赔偿。在民法典中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都可以让没有过错一方请求损失赔偿。()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方法我国法律通常遵循自愿
10、和平等的原则,允许夫妇双方协议分割,但是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或根本没有进行协议,就会使用判决分割。由此可知,往往我们会采取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但我国法律中协议分割会比判决分割更普遍,也是大众的选择。依据协议优先原则,在法律所约束的一定程度下,采取任何方法都可以,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判决分割成为我们主要分析的对象。法律通常会采取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总会采取均等分割的比较多,有时也会依据案件的种类不同,针对性的依据前面所叙述分割的原则去处理一个或多个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般会采取下列分割方式:(1)财产地正常使用以及其作用的发挥不会被影响的情况下,一般会把财产进行实物分割,离婚夫妻双方应该获得均等的份
11、额;(2)变现分割。是把离婚夫妻双方共有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之后,以此获得的变现财产再次进行分割;(3)价值补偿。将夫妻的财产全部给与一方,在以补偿的形式把财产分给另外一方一半。但是分割的内容有时会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债券涵括,这些特殊的财产的价格在交易市场上存在不稳定性,有关专业人员也不能准确的评估结果,由此法律进行了变通的处理。三、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现行法律中有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关的案例,进行简短事情发展叙述,从案例中发现法律存在的缺陷,从法律角度方面出发进行详细说明。(-)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当前的离婚案件纠纷不断,如果夫妻双方一旦决定离
12、婚,对财产的争夺会斤斤计较。张某想要得到土地补偿款,经过介绍以张某结婚,婚后并没有一起居住,在此两人因为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多次争执,两年后离婚,婚后陈某要求返还,张某以彩礼等问题为由拒绝返还,陈某对法院再次提起诉讼1。此案例就是争夺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七)财产的典型代表,恶劣的是张某在结婚前就筹划好这次计划,为了离婚后得到土地补偿。但是在法律中,由于土地补偿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应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陈某对此享有所有权,同时张某父母把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钱作为理由的不成立的,在法律上并没有可立足的证据,法律不予认可,张某一家应该返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在法律中规定如若胁迫
13、一方婚姻登记,以对另一方或近亲的财产造成损失为威胁,逼迫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正想法,可以请求撤消。虽然法律规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拥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具有另外一方弄虚作假的证据证明,可以不予以共同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中也规定在离婚夫妻双方在未进行离婚前,当夫妻一方要求把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理由可以不同意:一方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资金、房产、股权等等进行隐匿、转到他人账户、变相买卖、毁坏、增加经营成本、挥霍消费,严重的损坏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中变相买卖包括将居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动向。伪造债务是在现实案例中最普遍的行为,比如
14、:男方父母在支持男方结婚买房时借款给夫妻双方,但是并没有书写欠条,但是在离婚时进行补写,作不真实的证言。这些现象都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法律观念不成熟的表现,在婚姻破裂时双方矛盾加剧,行为不理智,这些行为不仅损失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给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消极的影响,这也反应出社会问题,大部分对于法律的意识浅薄,导致这类案件的出现,我们应该在宣传法律,让人们知法懂法。(二)多类财产难以分割原被告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在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存有极大争议,女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包括男方未经自己许可转赠给父母的房产,其中房屋具体的售价也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且出轨等情形,坚决要求被告净身出
15、户。被告则认为自己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理应多分。上述案例最关键就是双方结婚多年涉及的财产比较复杂,有些财产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与证言,首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过女方的同意进行一系列转赠行为,如果这些是男凤凰资讯2019-04-0208:35:37方婚前的财产在法律上这个行为时有效的,可以不经过女方的同意。如若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没有女方的同意,把财产偷偷的赠与他人,一旦女方知情,表示同意,此行为具有效力;女方如果不同意的话,此行为无效,男方的父母应该把财产返还。其次,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并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都认为对房产拥有的所有权,可以进行竞价;一方主张对底产拥有所用权,可以咨询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后一方以补偿的形式给予另外一方;双方都不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可以进行拍卖,把所得钱财进行分割。最后,虽然男方时家庭的主要收益来源,但女方也存在一定的劳动价值,我国法律主张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且我国法律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男方在婚内出轨且对家庭不管不顾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道德上通常是被谴责的,并且刚刚颁布且实行的民法典中,明确表明了要关照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但法律往往存在临界点,往往我们会很模糊,只是女方单方认为那些财产时共同财产,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是否是婚后共同拥有的,虽然列举了条文,但是我们现在不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