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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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对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要求,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早期投资力度,激发早期投资活力,省市(有条件的市(地)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各按50%对在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一、支持对象本细则支持对象是指对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市(地)入库企业进行投资并发生投资损失的投资机构(含基金)。二、支持条件(一)本细则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
2、型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2 .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IOOo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3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且投资后不是第一大股东;4 .对省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生实质性投资;5 .对于基金类投资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改委完成备案;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7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
3、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8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9 .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二)本细则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黑龙江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布局或所在市(地)重点产业布局,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 .种子期企业指首轮投资发生时设立3年(含)以内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指首轮投资发生时设立3年以上(不含),且不满5年(含)的企业;(三)本细则所称的首轮投资,是
4、指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以投资机构投资后企业第一次股权变更时间为准)。首轮投资有一个以上投资机构联合投资的,应当有联合投资协议;未签署联合投资协议,仅对第一个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的投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四)对投资机构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后开展首轮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投资种子期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应在50万元(含)以上,投资初创期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应在200万元(含)以上。三、方式及标准(一)补偿方式。采取风险补偿支持方式,从首轮投资之口(以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起5年内退出并发生投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损失补偿。(二)投资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指投资机构在项目入库期
5、内,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退出时发生的投资损失。对于部分退出的首轮投资,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乘以退出比例减去退出收入计算损失,且仅对第一次退出进行投资损失补偿。对于投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同一项目进行多轮投资,仅对首轮投资部分的损失予以风险补偿。(三)补偿标准。对投资种子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投资损失补偿(补偿额度不高于投资损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损失补偿(补偿额度不高于投资损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四、工作程序(一)建立全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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