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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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3年6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2、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方各
3、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坚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
4、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长三角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应当遵循有关区域一体化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的规定。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八条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九条涉及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
5、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一个制定机关为主办机关。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法”“条例”。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字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应当严谨、精练。除内容复杂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十一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减损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妨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并明确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因经济社会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评估论证;
7、(二)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核;(四)集体审议决定;(五)向社会公布。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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