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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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
2、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
3、作。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长江防洪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第七条沿江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长江防洪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其负责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八条长江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按照
4、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对于市、县直接管理的长江重点防洪工程,由省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一)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向外十米;(二)江堤(含洲堤、港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不少于十米;通江河道建有涵闸的,闸外港堤按江堤管理;通江河道没有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五百米至二千米的港堤按江堤管理;(三)涵闸站:大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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