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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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缺陷消费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缺陷消费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对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开展缺陷调查。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
2、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和召回实施监督等相关工作。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和召回效果评估等技术工作。第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跟踪观察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状况,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费品追溯体系,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组织调查分析。发现缺陷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
3、停止销售、警示消费者、实施召回等措施。第五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包括缺陷消费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和销售数量、事故内容等基本信息、缺陷情况和召回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召回计划报告,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公告,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等便利消费者的方式接受咨询。第六条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消除安全风险。消费者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第七条生产者按照召回计划实
4、施召回,形成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总结报告,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第八条销售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维修者等经营者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消费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九条消费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场。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倡导团体会员签订并遵守与缺陷消费品召回有关的承诺、公约,指导、督促会员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为生产者实施召回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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