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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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1999年5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
2、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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