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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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2003年5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次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2、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第四条地方气象事业是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其项目包括:(一)气象探测、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通信、气象科学研究、气象科技服务及其基础设施;(二)为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等提供气象服务的体系;(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防御雷电灾害、雾害等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系统;(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环境保护和改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地方专项气象服务和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3、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计划、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七条未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
4、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被迁移气象台站或者气象设施在新址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完成对比观测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原址实施拆迁、建设。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设施。第九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气象探测资料汇交、保密等规定。第十条省气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5、第十一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制作并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和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空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灾
6、害性天气警报和专业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各类媒体不得相互转抄、转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虚假气象信息。第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信息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
7、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前款规定的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时,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协议约定,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禁止无协议或者超出协议规定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方案,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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