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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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
2、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按规定负责对工
3、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
4、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第八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
5、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九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离退休及辞职、被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除依法不适于招投标发包的以外,都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依法确立;(二)已取得由规
6、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具备设计需要的基础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四条个人及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可按技术要求,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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