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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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
2、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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