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2006年8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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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6年8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
2、工作。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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