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2017年9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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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2017年9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者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第
2、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第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
3、管理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宣传工作;组织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持生产经营秩序;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
4、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四)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第十条申报
5、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第十一条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
6、资料;(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五)听取村(居)民意见的相关材料;(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
7、1年内,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经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及其保护、传承要求;(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六)分期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进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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